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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例业主委员会告赢物业公司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868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永泰园新业主委员会因开发商前期物业公司在撤出小区前,将灭火器拿走而愤然起诉物业公司

记者今日获悉,位于海淀区清河的永泰园新小区业主委员会就开发商的前期物业公司在撤走前拿走小区全部灭火器一案,经过长达半年的诉讼,终于胜诉,成为中国历史上例以业主委员会的身份告赢开发商前期物业公司的成功案例。


自2004年4月新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以后,该业主委员会就积极与开发商泰华集团商谈其旗下的物业管理公司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服务协议等事项,泰华集团董事长认为其物业公司是他们的儿子,儿子得听老子的,怎么能听业主委员会的?怎么能和业主委员会签署什么服务协议?一直拒绝和业委会配合。2005年初,业主委员会迫不得已,只好通过招标程序,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选聘了一家二级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但是,开发商的前期物业公司拒绝离开小区,造成新的物业公司无法进驻。后来经过反复谈判,在开发商将能产生收益的部分,包括会所、幼儿园、车库、地下一层和31层等公共建筑强行占领后,同意在2005年5月底进行交接。就在新的物业公司进驻前夕,开发商私自将小区内的所有灭火器以及部分消防栓枪头拿走,拉到一新开发的小区,新小区面临无一个灭火器的现状,给小区的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新业主委员会多次找开发商交涉,要求开发商返还灭火器,均遭到拒绝。无奈,业委会在向消防部门、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等反映而没有人理睬后,愤然将开发商的物业公司泰华佳园物业公司推向了被告席。


泰华佳园公司认为,小区内的灭火设备系开发商无偿提供的,其所有权归开发商,开发商拿走是理所当然的,新的物业公司进驻后,应对灭火器等负责补充。并认为业主委员会无权干涉前期物业拿走灭火器,也不应该起诉泰华佳园公司,不适用民事官司,属于行政官司,应起诉消防部门。


经过海淀区法院由简单程序改为一般程序的多次审理,海淀法院于2005年12月15日正式判决永泰园新小区业主委员会胜诉。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符合有关规定,“永泰园新小区全体业主所购购的小区内的楼房,系经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故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均为楼房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泰华佳园公司在审理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该公司拿走的270个灭火器的出资人为泰华公司,泰华公司又将灭火器与泰华佳园公司,泰华家园公司在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期间,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仅有管理权,并不用由所有权,在其停止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时,无权将灭火器拿走。现业委会要求泰华家园公司返还灭火器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如泰华佳园公司不能返还,应按照灭火器的购购价格予以赔偿”。


业主委员会吕世杰主任认为,小区的所有灭火设备,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是楼内不可分割的部分,是国家明确规定必须配备的。如果开发商不配备,就不能通过验收,不能通过验收的楼盘是不能销售的。未经全体业主的同意和有关消防部门的同意,任何人任何单位无权挪用,更不用说拿走。开发商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视全体业主的安危,让其前期物业在撤出小区前将全部灭火设备拿走,是违法行为,是盗窃行为,是十分不道德的行为。之所以将泰华集团推向被告席,一方面是由于消防部门在接到业主委员会就该问题的多次投诉后不过问,所在街道办事处消防部门、派出所也听任开发商的胡作非为,不进行劝阻和处理,业主委员会认为既然没有任何部门来管,先进的途径就是到法院打官司,业主委员会相信法院能够给出公正的判决。吕世杰说,还没有听说过,哪个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在撤出小区时连灭火器还一并拿走的事情,泰华集团居然开了这样一个先河,实在是无法想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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