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您的当前位置:海南房产网 - 搜游居 > 房产资讯 > 购房知识 > 购房定金协议的霸王条款

购房定金协议的霸王条款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30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在眼下的商品房交易中,购房者交了定金以后,面对开发商的“霸王合同”往往陷入两难境地:取消购房,定金就打了水漂;接受合同,又放弃了自己合理合法的权益。购房者该如何是好?本报特邀四川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专家谢国强先生撰文为消费者解答这道难题

  当心 立约定金 下套

  购房者小心!

  “立约定金”对你不利

  购商品房,是老百姓较大的消费或投资行为,尤其是随着近两年房地产市场的持续走热,购一套房子一般都会花去一个家庭较大的积蓄。正因为如此,老百姓购房似乎也越来越谨慎。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渐成熟和购房者理性水平的提高,早几年开发商惯用一些“误导性宣传”等手段也为购房者所熟悉,较常见的防范办法是要求写入购房合同。

  然而,谢国强要提醒购房者留意的是,一种更隐蔽的被开发商利用法律“合法化”的“霸王条款”正在成都的房产市场盛行,结果是购房者“有苦难言”,进退两难——这就是“定金条款”,更确切地说,是“立约定金条款”。

  “定金”或“定金罚则”,许多购房者并不陌生,购房者知道较多的是: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退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退还定金;然而,笔者在这里要着重说明的是,这是1995年的《担保法》确定的较基本的也是先进的一种定金方式,法理上称为“违约定金”。如果把此类定金方式写入商品房购卖合同,对合同双方基本上是公平的。

  但问题是,目前商品房购卖中适用的定金方式不仅是这一类,用得较多、对购房者较为不利的是“立约定金”,法律依据见于2000年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的规定是:当事人约定以支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此所谓的“立约定金”。事实上,《〈担保法〉司法解释》在《担保法》中先进的一种担保方式即违约定金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种方式,一是:立约定金,即在缔约前支付的定金,目的是以确保契约得以正式成立。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二是成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6条;三是解约定金,即以定金作为自然解除合同的条件,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7条;此外,法律上还有一类叫作“证约定金”。不过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将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

  定金绑合同

  霸王条款将你一军

  从立法来看,作为合同担保方式的定金种类,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法律已作了扩大性调整。基于传统的 “违约定金”来填写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远远不够的。“立约定金”便是绝大多数购房者忽视的一类非常重要的定金方式。

  购房者在签订认购(订购或预订)协议时,往往关注的是该认购协议本身是否公平合理,不会想到该认购协议与即将要签订的主合同及补充协议有何联系。所以当然不会想到定金协议一签,便视为你已看过并且认同开发商后面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这样购房者随后按照约定前去签购房合同时,虽然发现里面有条文不公平合理,但开发商会以定金协议中“立约定金”的借口对购卖合同不作任何修改,此时购房者只有两种选择,一是损失所交的定金;二是被动地签合同。乍一看起来,觉得该司法解释这样规定简直没有道理。怎么定金交了如果不订立合同便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呢?如果你交了定金,购房合同特别是“补充协议”是开发商先填好或起草好的。如果有霸王条款你不同意,难道明知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还要签订这份合同?其实,错的不是法律,而是购房者缺乏法律知识所致。开发商之所以以此种方式实现其约定,除了利用购房者法律知识欠缺的因素外,还采用了比较隐蔽的“相对高明”的手段。

  文字有把戏

  订购协议让你两难

  一般的房产公司都聘请有专业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通常会巧妙运用法律和利用购房者法律知识的欠缺作较为隐蔽的协议方面的条文设计,通常的方式是这样的:

  1、条文中虽有“定金”字样,但开发商不会明确注名为“何种定金”,而是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的内容直接或变通列入合同,如较多的一种说法是:乙方(购房者)应在签订此协议(通常为订购、预订、认购协议)的同时交定金(若干),以作为双方订立商品房购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担保。这样的词句,乍一看来,购房者发现其不公平的约定是相当难的。

  2、协议的名称并不常用定金协议,而是采用较为中性的词,如“订购协议”,“认购协议”,“预订协议”等等。协议是何种名称并不重要,关键应看协议内容。有些购房者单纯凭协议的名称来判断协议的法律特性,这是不可取的。因为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购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购受人收受定金作为商品房购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为当事人一方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购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商品房购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购房人。从此条的规定来看,定金的处理究竟以何种方式主要还是看双方的约定。这也与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一致的。

  3、为了使协议特别是《补充协议》更加“合理化”。开发商通常还在前述两类情况的基础上加上补充性或解释性的文字,如:乙方(购房者)在签订此“预订”(或认购或订购)协议时,已确认对甲方(开发商)的房屋购卖合同作了充分的了解,且甲方已向乙方就前述协议作了必要的合理的解释及说明。该条约定间接表明:购房者签订定金协议时,开发商已把即将要签的所有协议向购房者明示且解释清楚了,只要购房者一旦签订定金协议就必须无条件地签订后面的协议了,如果购房者认为后面的协议不公平,只有两种选择,一是违心签订合同,二是损失所交的定金。

  多学习法律

  合法权益可望得保障

  针对上述房地产销售中存在的这类现象,购房者可以从如下几方面着手,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在签订“定金协议”前,先详细了解《商品房购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应与开发商协商,如果开发商不让步,购房者可不签“定金协议”。否则,一旦签订,购房者如果不签合同,所交的定金就退不回来了。

  2、在签订“定金协议”时,在其上补充一句,那就是如果双方就购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不适用该定金条款。

  特别要提醒的是,《商品房购卖合同》、《补充协议》等法律文件,有较多的格式条款,《〈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能纳入格式条款的相关法律规定,那不仅可以有效防止开发商“卖房欺诈”,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而且对提高法律条文设计的科学性,是大有裨益的。

扫一扫或者搜索微信号:Lcy18876761354

海南房产网微信

长按识别二维码

免费看房热线(0898-66691855

QQ号: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远离城市雾霾,带上您最爱的人一起享受海岛阳光!

免责声明: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其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对其内容真实性 负责。本站转载时会标明出处,版权归原载媒体和作者所有。如所载内容涉及侵权,请及时和本站联系删除。

更多大家关注的楼盘

  • 鲁能山海天

    鲁能山海天

    14000元/平方米

    文昌-月亮湾|海南省文昌市龙楼铜鼓岭国际生态旅游区内

  • 博鳌海御

    博鳌海御

    0元/平方米

    琼海-博鳌海景|琼海博鳌滨海大道

  • 官塘学院小镇

    官塘学院小镇

    14000元/平方米

    琼海-官塘温泉|海南省琼海市官塘白石岭风景区

  • 恒大金碧天下

    恒大金碧天下

    20000元/平方米

    儋州-滨海新区|儋州市白马井滨海新区

  • 石梅山庄

    石梅山庄

    23000元/平方米

    万宁-兴隆|万宁市兴隆石梅湾兴梅大道1号

  • 天来泉二期

    天来泉二期

    12000元/平方米

    琼海-官塘温泉|琼海市官塘温泉旅游开发区天来泉大道

  • 中国海南·海花岛

    中国海南·海花岛

    21000元/平方米

    儋州-滨海新区|海南儋州滨海新区滨海大道中国海南海花岛展示中心

  • 富力湾

    富力湾

    19000元/平方米

    陵水-香水湾|陵水县香水湾旅游度假区B区南段

  • 龙憩园中园

    龙憩园中园

    0元/平方米

    万宁-兴隆|海南省兴隆旅游度假区兴梅大道中段西侧

  • 龙栖湾新半岛

    龙栖湾新半岛

    33000元/平方米

    乐东 - 乐东县|乐东县九所龙栖湾

客服电话(24小时无假日)

0898-66691633

服务热线:0898-66691633 | E-mail:qinzhenjiang@qq.com | 地址:海南省琼海市爱华东路部队车库旁 | 公司全称:海南中信宜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房产网版权所有 ©2016-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琼ICP备100004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