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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理遗产继承的房子不能购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05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自己刚刚购下一套房子,还没等过户,卖主就过世了。已经交付的房款会不会打水漂?购主老刘不禁担心起来,当他找到卖主的家人想要回房款时,不论是代理卖房的卖主外孙,还是该房的继承人都认为,房款自己没有收到,不应该由自己退房款。可卖主已经去世,自己6.3万元的房款难道就这样成了死账?本期法官说法为您讲述:交完房款房主过世,想要退房找谁要钱?

    交完房款 卖主去世

    2005年秋季,老刘看好了位于大东区东二台子街的一处住房。卖房的王老太说,房子是老伴生前留给自己的,面积不到40平方米,要价6.3万元。老刘一算,这价很便宜。虽然房证上写的是高某的名字,但王老太是房主高某的老伴,老伴去世了,王老太卖房不是很正常吗?老刘生怕如此便宜的房子被别人购走,便约定在当年10月30日签订房屋购卖协议书。因为王老太年事已高,便委托20多岁的外孙白杨 签协议以及收房款等所有卖房的事宜。6.3万元房款交齐后,白杨将房证和钥匙给了老刘。

    正当老刘准备进住时,一个意外的消息传来,就在当年的12月9日,卖房的王老太去世了。刚购房子不过一个多月,卖主就去世了,可房产证上写的是王老太老伴的名字,这过户的手续可咋办啊?老刘找到替姥姥卖房的白杨交涉此事。

    想要退房 陷入困局

    没想到白杨却说:“我就是替姥姥代收一下,房钱又没给我,凭啥跟我要钱?现在房子由高丽继承,你应该找高丽。”此后,当老刘再来到自己花了6.3万元购来的房子时,却发现,房子里已经有人住了,入住人就是白杨所说的高丽。

    那么这个高丽究竟是谁呢?原来,王老太在卖房时,这个房子就存在着争议,而王老太的家庭关系也十分复杂。王老太和原房主高某本是再婚夫妻。结婚时,丈夫就有五名子女,高丽是高某的三女儿。在结婚时,王老太也有一个养女,名叫蒋冰,而白杨就是蒋冰的儿子。2001年10月7日,王老太的丈夫去世,丈夫名下的这套房子并没有在当时进行遗产分配,也没有更名,只是由王老太一直住着。2005年12月9日,王老太也去世了。此后不久,为了处理该房的继承事宜,高家的五名兄弟姐妹在该房的房屋管理部门签署书面意见,同意将该房归属老三高丽的名下。之后,高丽就以继承遗产的名义住了进来。

    法庭交锋 都不认账

    几次协商未果后,去年12月12日,老刘将高丽告上了大东区人民法院。老刘觉得,现在既然房子由高丽继承并居住,就应该由高丽还钱。同时,当时 卖房的白杨和他的母亲蒋冰也被追加为第三人一同出庭。

    在法庭上,高丽称:这个房子是我爸爸留下的。爸爸去世后,房子并没有进行遗产分配,因此,也不能更名。对于这个情况,继母王老太和她的养女蒋冰、外孙白杨都是知情的。而他们三人在明知房子不属于自己,并且不能过户的情况下还卖房,让老刘受到了损失,这属于他们三人的共同欺诈,与我无关。再说了,老刘在购房的时候也没有到房屋管理部门征求意见,自己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现在他付了6.3万元的房款,谁拿了这笔钱就应该找谁要。我既不是卖房的,也没有拿到房款,凭啥我成了被告?

    但白杨的母亲蒋冰称:我没有卖房,卖房的是我的养母,房款并没有在我这里。现在,我放弃继承母亲的遗产,所以也不应该由我还钱。

    两人都说房款不在自己手里,那么,房款究竟到哪里去了?根据白杨的说法,自己虽然收到了这笔房款,但在给王老太看病和购购墓地的时候全部花完了。但对于代理姥姥卖房的事情,白杨说自己当时并不知道这种行为违法,更不知道房子先得通过所有继承人的同意才能购卖。在卖房的过程中,自己只是充当了委托代理人的角色。况且,购主老刘在明知原房主高某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仍然购购该房,也有部分责任,而自己是无辜的。现在,房子已经由高丽继承,实际占有人就是高丽,谁占有房屋就应该找谁要房款。

    法官说法:继承人还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的所有人高某死后,妻子王老太在没有经过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就把该房转让给老刘,因此老刘与王老太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王老太应该返还6.3万元的购房款。因为王老太在卖房后就已经死亡,故应该由其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现在,高某和王老太的四名子女以及王老太的养女都放弃继承房产,故应该由遗产的继承人高丽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同时白杨是王老太的外孙,他应该知道王老太转让的房产存在争议,但他仍作为代理人为其进行代理活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白杨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被告高丽提出,应该由白杨承担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法院认为,作为本案诉争房屋的原告老刘,既可以向房屋继承人主张房屋购卖无效的返还义务,也可以向白杨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这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力。现在老刘选择了房屋购卖无效的返还义务,法院应该据此审理。法院较终判决,被告高丽给付原告老刘购房款6.3万元,第三人白杨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 尚志文 通讯员 戚力凯)

    相关链接

    购购二手房应该注意啥?

    法官提醒市民,购购二手房时,一定要到房产管理部门查清房子状况,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

    一、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产权证书、身份证件、资格证件以及其他证件。代理人要查验代理委托书是否有效;共有房屋出售,需要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等等。同时还有:出租房产,要查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购权的协议或证明;共有房产,要查验共有人放弃优先购购的协议或证明;中奖房产,要查验中奖通知单和相应的证明等。

    二、向有关房产管理部门查验所购房产产权的来源。查验的具体方式是:

    1.房主是谁,假如为共有财产,则应注意各共有人的产权比例及拥有权形式;

    2.档案文号,即该宗交易的文件编号,假如查询者希望获得整份文件,可依此编号向有关方面取阅该份文件副本;

    3.登记日期,此日期为该项交易的签订日期;

    4.成交价格,即该项交易的成交价,查询者应注意如果成交价是注明“部分成交价”,则代表该成交价不单只包括该房屋,并且包括其他房地产成品;

    5.其他内容,如房屋平面图等。

    三、查验房屋有无债务负担。房屋产权记录只登记了房主拥有产权的真实性以及原始成交事实。至于该房屋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和责任,则必须查验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抵押贷款的合同、租约等,还要详细了解贷款额和偿还额度、利息和租金的金额,从而对该房产有更深的了解。另外,购房者还需了解的内容有:所购房有无抵押、房屋是否被法院查封等。

    总之,要了解房屋产权的真实情况,购房者除了要向卖房方索要一切产权文件,仔细阅读外,还要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有关房产的产权记录,两者对照,才能清楚地知道该房的一切产权细节,不至于有所遗漏。(尚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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