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核心提示 昨天,北京九龙山庄业主讨停车位一案,在北京大兴区法院开庭。 目前,九龙山庄小区在道路、绿地等公共区域共建有车位300多个,其中200多个车位被以3.8万元到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业主,剩余地面上的85个车位被物业公司以每月150元的价格出租。业委会据此起诉,向物业公司索要租金100多万。 此案的焦点在于:虽然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已明确,建在小区公共区域内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已被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租售的停车位,能否顺利回到业主手中? 50亩果园成了停车场 今年4月4日,杨兆瑞代表小区业委会,将九龙山庄物业管理告上法庭,要求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偿还由道路、绿地改造成停车位所收取的费用100万元。 九龙山庄开发于1996年,当时,周边的房价在3000元左右,而九龙山庄的售价为5000多元,属于高端小区。 规划书显示,当年九龙山庄内的规划车位只有17个。然而到今年,物业已建了270多个车位,卖出近200个。另外还在公共道路上划出85个车位,目前以每月150元的价格出租。 业主委员会索要100万元车位收益的算法是:85个停车位每个每月收150元,10年就有153万元。比照出卖后车位一个月20元的管理费,扣除85个车位的管理费外,还剩下将近100万元。 “钱不是主要问题,关键是物业凭什么收钱?”杨兆瑞说,收费的停车场,都建在规划绿地上。而这些绿地,当初宣传书上写的可是“50亩果园”。 被辞退的物业公司“赶也赶不走” 杨兆瑞称,十多年来,小区一直没有正式的业主委员会,使得小区事务成了物业的一言堂。 2006年4月23日,以杨兆瑞为主任的九龙山庄业主委员会终于成立。新成立的业委会头要任务即是投票表决,更换物业公司。 在2006年9月召开的业主大会上,九龙山庄663户业主中的580户同意更换物业,超过了全体业主的2/3,占多数。 2007年7月,业委会选定了新物业公司——北京头华物业管理公司。 但当新聘的24名保安进入九龙山庄后,以前的保安仍站在门岗上,寸步不退。 “你们的决议对我们没有约束力。”九龙山庄物业管理认为,业委会没有召开业主大会进行全体投票,很多业主其实不想更换物业。 冲突在今年9月4日升级。 这天上午,30余名男子手持棍棒,将20多名新聘的保安赶了出来。九龙山庄物业管理的负责人承认,30余名男子是他们叫来的。 物业公司:“业主维权找错对象了” 作为业委会指责的对象,物业管理总经理王希阳则表示,“业主维权找错了对象。” “小区车位又不是物业建的,我们有资格卖吗?”王希阳称,200余个停车位是被开发商卖出的,卖的是使用权不是所有权,期限是40年或50年。 九龙山庄的开发商是北京九龙山庄房地产物业集团。杨兆瑞曾想状告该公司,但该公司已被吊销执照,目前没有任何固定资产。 业主们也不是铁板一块 没有起诉开发商的另一个原因,杨兆瑞认为是,“业主们维权也有分歧”。一些以低价购到车位的业主,并不想就此起诉。 今年“换物业公司”的风声传出后,小区内也出现了传单,称杨兆瑞等人无风起浪,“杨兆瑞等人出于个人私怨,煽动不明真相的业主”。 业主张富惠公开质疑业主委员会的做法,他认为九龙山庄物业管理有序经营十余年后,对小区物业的一草一木都很熟悉,业主委员会在没有征求每一个业主意见的情况下就换物业,并让物业代收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用,动机十分可疑。 庭审激辩 在昨天上午庭审中,业委会的律师成凤忠表示,《物权法》实施前,《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对小区公用部分就规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权法》第74条进一步明确,“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据此,律师要求法院确认业主享有对车位的出租权;扣除适当的管理成本,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剩余的费用100余万元。 物业公司认为,以前对车位没有明确规定,但物业公司承认停车位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对于收取的费用,物业公司称,这些钱全部用于了小区的日常管理。 成凤忠称拿出了物业出具的收据,收费项目为“租金”,不是管理费。 但物业公司称,收费经过了审批,而且在管理中,保安、清洁等方面有亏损,用停车费用弥补,都是“取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 昨天,本案没有宣判。 据新京报、京华时报 -延伸阅读 广州头例业主收回公共物业案 今天将被强制执行 广州海珠区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公告,如果原物管公司在今天(10月10日)上午8时30分前不将顺景雅苑的公共物业移交给该小区业委会,将被法院强制执行。 这是广州在《物权法》实施后,头例业主争讨共有物业并将被强制执行的案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判令:广东珠江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自今年4月13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将顺景雅苑小区的物业管理房屋、场地等移交给业委会,但物业公司至今未履行,业委会随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南方都市报 -链接 《物权法》相关规定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头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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