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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海南《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来源:琼海房产信息网  阅读 3181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海南省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条文解读

  省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琼府[2011]54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是继2010年10月省委、省政府颁布《关于加快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决定》之后,海南省出台的推进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若干政策》从土地政策、财政税收政策、投融资政策、市场准入政策、人才政策等五个方面,提出了38条政策措施,涉及面宽,含金量高,适用性强。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若干政策》,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专业小组办公室组织财政、国土、税务、金融、工商、人才工作等职能部门对相关条款进行解读(《若干政策》原文请参阅2011年8月3日《海南日报》A3版或登录省政府网站),希望文化企业用好用足《若干政策》,有关部门全面落实《若干政策》,推动海南文化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成为海南省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一、土地政策
  
  共4条。其主要内容是,对文化产业项目用地,实施优先供地和优惠供地的政策。
  
  条解读:文化产业项目实行优先供地。我国土地管理实行规划、计划管控制度。为了确保文化产业项目用地的落实,将文化产业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照轻重缓急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用地作出科学合理安排,优先保障文化产业用地计划指标。
  
  我国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制度。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先补后占制度,切实保障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对于耕地指标储备不足的市县或项目业主单位,经批准可以使用省级储备耕地指标并按规定限期归还,或缴款委托其他市县土地整理机构代为开垦补充耕地,落实耕地先补后占任务。
  
  条解读:文化产业项目实行优惠供地。对于文化产业项目用地的供应,要按照“项目带土地”的原则,做到供应一块、开发一块、见效一块。对于具体供应方式,可采取招标方式供应。为避免土地闲置浪费,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原土地使用者以协议出让、作价出资、租赁等方式利用已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兴办文化产业。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兴办文化产业的,可以作价出资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为严格对文化产业项目用地的供后监管,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三条解读: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期限和用途方面支持文化产业项目。为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对于文化产业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的缴交,经市县政府批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并在2年内缴清。所缴土地出让金,市县财政可优先安排用于文化产业项目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解读:考虑到高端和省级文化产业项目投资大、回收期长,为支持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高端和省级文化产业项目,确保其可持续发展,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公开出让方式,对投资者给予补偿用地,安排适当面积的配套经营性项目用地。
  
  二、财政税收政策
  
  共13条,即第五至十七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二是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和文化企业,实施税收减免。
  
  第五条解读: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旨在充分发挥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2011年,省财政预算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同时,明确2012年预算安排的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增加到4000万元。在此基础上,根据省级财力状况逐年增加预算,2013—2015年每年递增不低于1000万元。也就是说到2015年,省财政预算至少应安排专项资金2.4亿元(2015年当年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70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财政支持的方式主要包括贴息、补助、奖励等,支持内容主要包括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和扶持转制文化企业发展等。
  
  第六条解读:省财政根据当年财力状况和文化企业发展需要,安排财政资金注入拟扶持的文化企业,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给予支持。该种方式支持适用于支持省综合性传媒集团、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文化出版集团、演艺集团和影视集团等。该项财政资金在第五条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之外安排。
  
  第七条解读:鼓励海南省各类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省财政厅会同省文体厅、省商务厅,积极支持和推荐海南省文化出口企业列入全国文化出口企业名录。同时,省财政厅还将积极组织和指导海南省各类文化出口企业积极申报国家文化出口奖励资金,争取国家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八条解读:海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区域协调资金)是用于支持海南省外经贸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区域协调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进出口结构调整、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承接国际产业梯度转移等。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可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年度资金申报通知(可在省商务厅网站查询),向商务、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材料申请。
  
  海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用于支持海南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市场开拓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海南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开展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收购品牌和技术活动等。符合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可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年度资金申报通知(可在省商务厅网站查询),向商务、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材料申请。
  
  第九条解读:由海南省文化企业引进的,在海南省境内举办的经营性国际或高端大型会展、体育赛事和经典演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以给予奖励或补助。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专业小组将组织制定具体奖励和补助办法。
  
  第十条解读:省级财政安排的服务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等专项资金,是省政府从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相关领域优势产业发展。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可根据资金主管部门下发的资金申报通知(可在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等部门网站查询)提出项目申报,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原则上当年各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不重复安排。
  
  第十一条解读:2009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同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出台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明确了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免征和出口退税等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继续加大对转制文化企业的支持,省财政厅将以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测算时间,以转制文化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留成的部分为测算依据,核定并安排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所得税缴交企业发展文化产业项目。具体支持方式以贴息、补助和奖励为主。该部分奖励资金在第五条省财政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之外安排。
  
  第十二条解读: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9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该政策明确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十八条规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所附的《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文化产业支撑技术是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包括:终端播放技术、后台服务和运营管理平台支撑技术、内容制作技术(虚拟现实、三维重构等)、移动通信服务技术等。仅仅对国外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产品内容涉及色情、暴力、意识形态、造成文化侵蚀、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除外。
  
  为了进一步支持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2007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情况作了规定。
  
  动漫产业是文化产业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对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情形、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营业税暂减按3%税率征收的情况等进行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解读: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专业小组负责组织制定文化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文化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办法并接受申请,通过审核的将认定为文化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文化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从事数字广播影视、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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