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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低收入家庭享受贴息 房价上涨受“遏制”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728 次
■12月1日起受理贴息登记
■较高享受贷款总额15%贴息
自8月份上海市政府发言人焦扬宣布上海将出台购房贴息政策之后,广大市民就对此项政策十分关注,诸如“什么人可以享受贴息政策、较高可以贴息多少、贴息怎么样申请、贴息金怎么发放”等问题成了市民们近一段时间谈论的焦点话题。昨日,上海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实施细则终于浮出水面,上海市财税局公布的《关于落实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2003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期间,对以贷款方式购购本市自住中低价位商品住宅的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较高可享受购房贷款总额15%的贴息。今年贴息登记受理期为2003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实施意见全解读
哪类人、购何种房可受贴息?
凡以住房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组合贷款方式购购本市一套自住中低价商品住宅(包括二手房),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财政局每年公布的受理标准,按规定向本市财税机关申报个人收入并作出诚信承诺的拥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的居民家庭(以下简称"购房家庭"),可享受购房贷款贴息政策(以下简称"贴息政策")。在规定的政策期内按本市房改政策购购的公有住房,不享受贴息政策。已按本市房改政策购购过公有住房且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家庭,不享受贴息政策,但所购公有住房因市政工程、旧区改造等原因已被动拆迁或已列入动拆迁范围的除外。
何时购的房才可享受贴息政策?
贴息政策的执行期为2003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贴息政策的实际享受期为每个购房家庭可享受贴息政策之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以签订购房合同后、头付房款并取得购房发票日期的当月为享受贴息政策的起始时间。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头付房款和取得购房发票的日期均须在2003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期内。购房家庭在政策享受期内提前还清购房贷款的,自还清贷款次月起不再享受贴息政策。
在政策执行期内,购房家庭上年人均年收入,在购房当年高于市财政局公布的受理标准,但在以后年度又低于市财政局公布的受理标准,可自低于受理标准当年的1月1日起,享受贴息政策。(例:某家庭在2003年10月贷款购购面积90平方米,单价3500元的商品房房一套,2002年度该家庭人均收入为13500元,高于市财政局公布的2003年度的受理标准13250元,则该家庭2003年不能享受贴息政策。假如该家庭2003年度人均收入为13700元,而2004年市财政局公布的受理标准为13800元,则该家庭可自2004年1月1日起享受贴息政策)不同家庭贴息金额如何计算?
对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财政部门根据购房的实际贷款金额、可享受政策期限和所购商品住宅单价、总价、面积等,按年计算实际享受的贴息金额并逐年支付。
购房家庭实际享受的年度贴息金额,按实际贷款金额乘以适用贴息比例与当年度可享受贴息政策的月份权数确定。计算公式为:每年可享受贴息金额=实际贷款金额×适用贴息比例×当年度可享受贴息的月份数÷政策执行期月份数(60个月)。
对购购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500元,但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超过幅度在3%以内(含),可按90平方米计算实际享受贴息金额。计算公式为:每年可享受贴息金额=实际贷款金额×适用贴息比例×当年度可享受贴息的月份数÷政策执行期月份数(60个月)×90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
■帮你算贴息
贴息较多者一年6480元
购购了一套单价3000元,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商品房,而贷款比例为80%,这一家庭可以享受的购房贴息比例为贷款总额的15%,根据刚刚公布的《实施意见》,中低收入家庭每年较多可以获得6480元的贴息优惠。
另一种情况下,如果该家庭购购了一套单价3500元,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商品房,贷款比例同样是80%,根据规定,其可以享受的购房贴息为贷款总额的10%,那么,这一家庭这一年内可以享受的贴息总额为5040元。
第三种情况下,如果该家庭购购的是一套单价过3500元,但总价不到25万的商品房,贷款比例仍然是80%,根据规定,这个家庭可以享受的购房贴息也为贷款总额的10%,那么,这一家庭这一年内可以享受的贴息总额为4000元。
第四种情况下,如果该家庭购购的是一套单价3500元,建筑面积为92.7平方米,超过幅度在3%的范围内的商品房,贷款比例仍然是80%,根据规定,这个家庭可以享受的购房贴息为贷款总额的10%,那么,这一家庭这一年内可以享受的贴息总额为5040元。
■当心别犯规
“贴息房”不准转让出租
享受贴息政策的商品住宅,在政策享受期内原则上不得转让。但因迁离本市、司法裁决、产权人死亡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应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并从转让的次月起,不再享受贴息政策。享受贴息政策的商品住宅确需转让的,购房家庭应持迁移证明、司法裁决书、死亡证明等材料向贴息结算处提出商品住宅转让申请,然后凭财政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批准文件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规定的材料,向商品住宅所在地房地产交易办理交易过户和登记手续;未取得财政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的,房地产交易不予受理该享受贴息政策商品住宅的交易过户和登记。购房家庭将享受贴息政策的商品住宅用于非自住使用的,自改变用途的月份起,不再享受贴息政策。
■专家谈前景
房价涨幅涨速将受遏制
酝酿多时的本市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贴息细则终于浮出台面,这标志着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利用贴息优惠购房已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细则除对购房人的收入情况、现有居住状况、购购条件等作了严格限制,还具体明确了房贷贴息计算方法外,使中低收入族群能够享受到实实在在的贴息优惠。
同济大学房研主任印坤华教授认为,随着房贷贴息新政的出台,今后上海的楼市将朝着既有高端商品房也有平民百姓可购的低价房等多个方向同时发展,申城楼市结构将进一步得到改善。
金丰投资公司投资部经理周世江认为,随着本市“四高”中低价房分阶段大批量地推出将很大程度上缓解市场对此类房源的需求,同时也会带动和刺激房地产低端市场的全面发展,房价过快过高的涨幅涨速将被遏制。(记者林深)
■申请享受贴息的程序
1.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应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的6个月内,到上海市财政局购房贷款贴息结算处(简称“贴息结算处”)办理申请享受贴息政策的登记手续。
2.购房家庭在办理所购商品住宅交易过户和转移登记手续、取得房地产权证后, 产权人(包括共有产权人)持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和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市房地产交易申请出具《购购公有住房情况证明》。
3.对已购公有住房面积大于90平方米,但因市政重大工程、旧区改造等原因已被动拆迁或已列入动拆迁范围的购房家庭,在向市房地产交易申请出具《购购公有住房情况证明》时,应提供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动拆迁证明》。市房地产交易应在《购购公有住房情况证明》上相应注明。
4.对商品住宅转让价格、建筑面积明显不实,或已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且未被动拆迁(或未列入拆迁范围)等不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即不能出具“动拆迁证明”的购房家庭),市房地产交易不予出具《购购公有住房情况证明》。
5.购房家庭在市房地产交易开具《购购公有住房情况证明》后,可到贴息结算处或各区县代理点领取《申报表》和《申请表》,或从上海财税网站(www.csj.sh.gov.cn)下载上述表格。
6.贴息结算处对购房家庭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对申报不实、资料不全、条件不符的购房家庭应不予登记;对初审合格的购房家庭,当场打印《购房贷款贴息登记卡》交购房家庭,购房家庭凭此卡到指定银行开具贴息专用存折。
7.贴息结算处应对初审合格的购房家庭所提供的资料进行稽核,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取消其享受贴息政策资格, 还将追回已支付的贴息资金,并记录在个人诚信档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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