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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06年版《深圳市房地产购卖合同(预售)》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485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购房者,你有哪些新权利?

  3月15日,2006年版《深圳市房地产购卖合同(预售)》正式使用,新版合同较2001年版有较大变动。新版《深圳市房地产购卖合同(预售)》充实了新的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践,购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具体化、明确化,操作性更强,购房者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加强。

  关于共有部位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权益部分

  新版合同引用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三条款的规定,排除了原合同在其它有关的事项中开发商可以自行约定上述权益的归属,比如:公用绿地、天台、处墙皮等使用权或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的约定更能够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计价方式和价款部分

  此类纠纷往往是因为将分摊面积与套内面积合在一起的面积称为建筑面积,使分摊面积无法凸现出来,这样就可能导致分摊面积过多。新合同中仅规定按套内面积付购房款以及按整套付购房款,而无原合同中建筑面积,这是因为建设部已统一由按建筑面积计算房价改为按套内面积计算房价,这样可以凸现购房者购购单元的分摊面积,清晰知道自己是否多分摊了分摊面积。

  关于付款方式和日期部分

  原合同是在合同附件一体现出来的,实际上付款方式应为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款,现改入正文中,更趋于合理。

  关于购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1)实际发生逾期付款纠纷多半原因是购房者购房前不谨慎所致,原合同中对此有所约定,而新合同约定购方如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期限付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该约定不够严谨,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为《合同法》规定是严格主义,只要不是法定免除责任的情形,其它不论理由正当与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2)逾期付款承担的违约责任。

  原合同是以已付款是否超过50%为界,违约金标准分别为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滞纳金标准以及承担不超过总价款10%的违约责任,对于解除合同并没有设立解除时间,而新版合同规定了以期限为界,逾期在90天之内或者已超过90天但未支付到期价款的1/5,这充分考虑到分期付款形式的存在;违约金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即调整为未支付到期款项的万分之三,逾期超过90日,且未支付到期房款1/5的,才赋予卖方在半年内解除合同,同时支付违约金标准为10%,这种约定即全面,又有极强的操作性。关于付款证明部分

  新版合同明确约定:卖方应出具购房发票及付清楼款证明书。这既是开发商的义务,也是购房者的权利。在产生纠纷时,购房者的利益更容易得到保护。

  关于交付时间和办法部分

  约定了交付前应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性文件,而不是原合同中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因为建设部及深圳市建设局对于工程竣工验收由以前的主管验收及备案改为开发商自行验收,更加科学准确。约定在入伙前开发商有义务发出《入伙通知书》等,同时吸收广东、深圳两级法院会议纪要精神,以交钥匙为交楼标志,约定了交房要出具交钥匙收条的约定。

  关于交付的文件部分

  新版合同明确约定了交付房屋时,应提交《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和竣工面积测绘报告》、《验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房地产质量保证书》、《房地产使用说明书》、《收楼意见书》、《临时业主合约》,否则购方可拒绝收楼,原合同中没有此项。现实中,经常由业主向开发商要求提供上述材料,因无合同约定,开发商有时不予配合,一旦开发商真的没有取得上述文件,购房者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这点对于购房者维权非常有利。关于卖方逾期交付的

  违约责任部分卖方逾期交付房屋的现象很多,在深圳市房地产合同纠纷中,占有率约为20%。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每逾一日承担总房款的日万分之五的违约责任,同时约定了超过90天可以解除合同但不计利息,并支付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新版合同则以90日为界,未超过90日的则承担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责任,超过90日的则赋予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半年)可以解除合同,违约金标准为总房款的银行利息以及总房款10%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原合同的万分之五,同时约定若购房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卖方可支付违约金标准为总房款的万分之四,较原来的万分之五低。相比较而言,新版合同的违约金没有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高,设定解除合同期限对于开发商有保护之嫌。关于共用设施与附属配套项目部分

  公用设施、公用配套项目的纠纷主要是因为未在交房时一同交付引发的,原合同对此也有明确约定,但没有约定分批建设的设施及项目何时交付,现已明确约定按批准的工程进度建设并验收合格也要交付,同时新版合同增加未交付的,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楼的约定。

  关于面积差异的处理部分面积差异纠纷是开发商为了获取更高利润引起的。原合同中约定面积差异率在±0.6%以内,双方互不退补;面积差异率在±0.6%-3%以内(含3%)按购房价多退少补;交付房屋面积差异率在3%以上的,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并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若不解除,可实行多退少补。新版合同中设定面积数额限制以300平方米为界,300平方米以上,差异率为±0.6%的不退不补。差异率在±0.6%-3%以下(含本数),面积超出部分视为卖方与的,购房者可以不补房屋差价款,面积不足时,卖方应双倍返还超出部分扣除面积的0.6%后的差价款;差异率在3%以上的,购方可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利息,承担总房价10%的违约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以上时,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

(作者系广东深圳亚太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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