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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私下卖房 老人利益受损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620 次
2005年9月,何先生为了上班方便,通过中介看中了本市花园路的一处房屋。该处房屋的产权人刘先生倒也爽气,与何先生面谈一次后,双方直接通过中介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购卖合同》,约定该处房屋总价款为49万元,何先生于签订《房地产购卖合同》当日向刘先生支付20万元购房款;待房屋产权过户至何先生名下的七日内,何先生再行支付20万元房款;剩余的9万元,双方约定,待刘先生将房屋腾空,户口迁出后,何先生再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购房的过程进行得相当顺利,不久何先生就入住了这套心仪的房屋。但令何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入住房屋没两个月,他却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是刘先生的父亲将儿子和何先生两人双双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刘先生和何先生之间签订的《房地产购卖合同》无效。何先生对此大呼冤枉,明明合法的购卖行为,怎么一阵子又被起诉无效了?刘老先生诉称这套房屋本来是单位分配给他的使用权公房,由其承租。2004年,儿子在《职工家庭购购公房协议书》上伪造了自己和老伴的签名,将房屋产权购下并取得了产权证。刘老先生发觉后,向儿子提出异议,儿子拿出了《房地产购卖合同》,告诉老人自己已将房子出售给何先生,所得款项已另外购购了曲阳路的一处房屋。老人想想房子已经卖了,儿子也另外购了房子,也就算了。但事后老人了解到曲阳路的这套房子是儿子花钱租下来的,老人又气又怒,以儿子与何先生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将两人双双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购卖合同》无效。
判决
法院对于刘老先生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中刘老先生的遭遇令人同情。但其起诉何先生,并要求确认儿子与何先生签订的《房地产购卖合同》无效是无道理的。刘老先生虽然主张房屋是自己单位分配所得,自己是合法的同住人。但我们头先要明确的是,房屋权利人个人购购所得的房屋,配偶或者其他亲属与之形成同住事实的,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保障同住人居住的权益,但同住人并不能因此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处分行为。事实上,刘老先生在得知使用权的房屋被儿子以自己名义购下后,就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本案中,被告何先生签订合同时基于房地产登记的效力相信刘先生有处分权,在支付相应的对价后,应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这种合法购卖行为。(作者系地产星空法律顾问、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孙洪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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