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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私下交易法律不保护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805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本报讯 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给别人是否有效?昨日,二七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纠纷案,法院较终认定,只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才拥有经济适用房的购购资格,通过协议与没有购购资格的其他家庭扰乱了我国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转让协议无效。原告熊某说,其父和被告秦某均系郑飞集团的职工。2000年,郑飞集团内部集资盖房,实为该单位开发的经济适用房。秦某购购了一套并有意转让出去。当年4月1日,熊某的父亲以儿子的名义与秦某签订了一份与协议书。协议中约定,秦某将其所购的单位的集资房与熊某,集资款由熊某负担,秦某将房屋的所有权与熊某,并要将房产证直接过户给熊某。

    2002年6月,原告通过挑号选中郑飞公司位于航海路的一处集资房,并一直使用。2005年7月19日,市房管局给被告颁发了房产证,原告找被告协商办理过户未果,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只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才能拥有经济适用房的购购资格。被告虽具有郑飞公司经济适用房的购购资格,但其将购购资格通过协议与没有购购资格的原告,使原本不符合购购郑飞公司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原告实际上向该单位交纳了购房集资款,但该房屋的产权证仍以被告名义办理并引起本案诉争,扰乱了我国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该与合同无效。线索提供李松楠吕艳珍(记者 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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