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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购房合同要注意土地使用年限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986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应小心谨慎,仔细阅读,对于像土地使用年限等容易忽略的条款,更应该予以关注,防止日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明洲律师事务所的单薇律师提醒,购房者应当注意,不同的用地土地出让权的出让年限是不同的,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较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单律师表示,很多购房者在购购居住用房时,理所应当地认为土地出让权是70年,而在签订商品房购卖合同时对此不予注意,而实际上因为土地出让年限自开发商取得土地出让权起就已经开始计算了,因此如果开发商在拿地之后很长时间才进行房地产开发并进行出售,那么购房者所购房屋的土地出让年限就可能大大“缩水”了。除此,也存在着开发商以商业用途取得了土地出让权,而实际建筑的是居住性质的商品房并出售给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得到的房屋土地出让年限只能为40年或者更少,购房者应当注意,防止因大意疏忽购到使用年限大打折扣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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