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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交楼通知书是霸王条款 发了通知无法交房?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380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市民刘女士去年在南城某楼盘购了一套商品房,原本约定今年年初交楼,但是一直到上个月底,开发商都没有发出《交楼通知书》。前几日,刘女士因公出差去了加拿大,但她刚到加拿大,就听同事说开发商寄来了《交楼通知书》。

  由于出差在外,刘女士一时半会儿回不了东莞,她惦念着当初购房时,购房合同里有这么一条:“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购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出于购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以出卖人向购受人发出交付使用通知书确定交付日期起即视为出卖人已向购受人交付了质量合格的商品房,该商品房的风险亦转移给购受人承担。”不知道该怎么办,就向市消委会求助。

  昨日,市消委会对此做出解释:该条款表面上看似合情合理,不细看的话根本就辨别不出它“霸王”在哪里。其实,问题就出在处理方式那一句。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前,还应经过业主验收这一环节,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有权拒收,直至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而经营者规定以一纸通知就算交付质量合格的商品房,违反了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剥夺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必须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头先开发商应提供符合交付使用的相关法律证明文件;其次就是开发商应严格按照双方购卖商品房的约定进行交付;第三就是商品房必须先经过验收。而上述合同条款的意思表述是开发商发出交付使用通知书即为交付了质量合格的商品房,这明显是违法行为,属无效条款,它剥夺了业主对商品房验收的权利,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造成房屋质量问题而达不到交付使用条件的,业主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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