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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前后差价咋办 律师:七情况开发商需赔偿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699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读者:

  2007年7月我在北京购了一套房,当时的价格是9800元/平方米。前段时间开发商交楼,发现房子的实际面积比合同上写的小了3.2平方米,超过了总面积的3%。现在这个项目的二手房价格超过了1.5万元/平方米,后期价格也在1.6万元/平方米。请问,如果我要退房,开发商是否应该按照现在的价格给我补偿?

  答疑:

  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刘桂林(刘桂林博客,刘桂林新闻,刘桂林说吧)律师认为,几年来北京楼价有较大幅度上涨,如果开发商仅按照合同签订时的价格给予补偿,有违公平原则。但刘律师提醒读者,如果开发商没有过错,而是购房者单方面提出解除购房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不会支持购房者按照当前价格给予补偿的请求。如果是因为开发商过错,提出退房,则可以向法院提出按照当下价格补偿。可以提出退房的开发商常见过错有: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商品房面积误差超过3%,开发商迟延交楼,商品房发生质量问题等。

  相关专家指出,购房者退房的情况多发生在与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如果遇到以下七种情形,购房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退房),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开发商承担退还全部购房款、赔偿贷款利息、头付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违约金、惩罚赔偿金等法律责任。

  一、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在商品房预售之后,开发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的,购房者有权退房并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二、开发商隐瞒房屋抵押状况

  指商品房购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未告知购房者又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购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另外,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购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购房者也有权解除合同。

  ■编辑提示

  此处所说的种情况经常表现为开发商将房屋抵押给银行或其他机构,所以购房者在购房之前,应该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查明所购房屋的抵押登记情况;种情况就是平常所说的“一房两卖”,该情形在实行期房预售网上登记后已经较为少见。

  三、无证售房

  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购受人可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编辑提示

  这种情形在早期的北京市场时有发生,但在相关部门加强管理,尤其是使用统一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之后,该情况已较少发生。

  四、商品房发生质量问题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应当是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如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编辑提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谓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需要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不能仅凭购房者主观判断。另外,如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五、商品房面积误差过大

  当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产生误差时,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十条的规定,面积误差比完全值超出3%时,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

  ■编辑提示

  购房者选择退房,开发商应当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者已付清的房价款退还给购房者,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六、开发商延迟交楼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未约定,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依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延期违约金。

  七、开发商延迟办理房产证

  按照商品房购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购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编辑:凝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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