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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遭遇货不对版协商未成定金难要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95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核心提示

  稀里糊涂交了1万元定金,结果发现房子的净高和使用年限均缩水,在跟代理销售商交涉过程中不但房子被转卖给了他人,连定金也打了水漂。日前,魏女士向本报反映她在惠城区陈江街道甲子路185号凯欣苑(查看地图)的购房遭遇时,一脸气愤。

  缘 起

  房子使用年限缩水15年

  今年2月份,魏女士看中了凯欣苑的4号楼401房。记者了解到,该楼盘的开发商为惠州市长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商为中原地产。

  今年2月23日,魏女士前往当时正在施工中的凯欣苑看房。凯欣苑销售员王某热情接待了她,并向她介绍了有关房子的大概情况。回到销售处后,王某便催促魏女士交定金,并表示如果魏女士不及时交定金的话,他们(销售方)很快就会将该房卖给其他人。

  次购房的魏女士毫无经验,加上购房心切,便稀里糊涂交了1万元定金,并匆匆与销售员签订了 《凯欣苑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按协议书规定,魏女士必须在协议书签订的7日内 (即3月2日前)与开发商签《商品房购卖合同》。

  但由于魏女士的户口本和结婚证均在河南,且其身份证号码与结婚证上的号码不一致,需回老家更改并获取相关部门的证明,无法在7日内签合同。此时,销售方承诺可将签购房合同的时间延迟至3月8日。

  3月8日上午,魏女士来到凯欣苑销售处签合同,销售方却以没有时间接待为由,让她当日下午或改天再来。担心签合同时间延后造成违约,魏女士一再要求签合同,而销售方却表示没时间,让魏女士先看购房合同样本。

  魏女士一看合同就傻眼了,在合同样本中,显示房子的层高只有2.8米,使用年限仅剩下35年(即2004年6月3日至2044年6月3日),这与之前售楼员跟她说的房子净高2.85米、使用年限50年的情况截然不同。

  变 故

  定金未退还房子被转卖

  魏女士找该楼盘销售经理邹某理论,邹某称暂无法出示有关层高的测绘报告,便在《凯欣苑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备注处写上:“客户对合同体现2.8米层高产生疑问,现需出政府相关证明,我公司证明合同所体现各项数据均由测绘部门所出,现申请头期延迟至报告出来,到时过来交纳头付。”

  3月10日,邹某发短信通知魏女士在3月15日前交头付款。随后还表示有关房子高度的问题开发商是写在合同里的,但使用年限问题双方可以再次协商。3月15日,魏女士再次到凯欣苑协商,要求销售方如果不能履行承诺,就退还其定金。但销售方表示,如果当天不签合同,就没收其所交定金并不保留房号。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3月18日,魏女士请陈江司法所副所长周某帮其调解与销售方之间的纠纷,要求销售方退还其所交定金,但遭邹某拒绝。

  3月31日,魏女士再次与邹某交涉,却被通知其所定购的房子已被卖给他人。销售方表示,魏女士没有按他们所要求的时间期限签购房合同,视为违约,并拒绝退还定金。

  “他们之前并没有跟我说房子的实际使用年限只剩下35年,我觉得这是有意隐瞒情况。房子的使用年限一下子缩水了15年,让我无法接受。而且,他们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一拖再拖,以致过了签合同期限。违约责任不在我。”——— 魏女士

  ◎销售方回应

  关于使用年限作了补充协议

  “我们这块地的使用期限是50年,这是没有错的,但我们有个开发周期,现在还剩下35年的使用期限。”凯欣苑销售部负责人邹某表示,他们在售楼过程中并未出现违规行为。对于签购房合同时间,销售方已根据魏女士的特殊情况从3月2日延迟到3月18日,而关于房子的使用年限问题,销售方也已在3月15日作了补充协议,承诺“如果本物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需缴交规费,则由出卖人承担”。

  关于层高问题,邹某表示,购房合同中体现的层高2.8米的数据是由测绘部门预测绘的结果,而对于魏女士所说的销售员之前跟她介绍的房子净高2.85米这一事实无法考证。他表示,相关认购协议书是客户在看过之后才签字的,因此必须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

  销售方存缔约过失属违约

  “根据以上情况看,销售方隐瞒楼房实际使用年限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销售方存在缔约过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邹朝贵认为,本案中,魏女士所交款项经 《凯欣苑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为定金,现因销售方的违约而导致合同客观无法签订,根据《合同法》“定金罚则”规定,销售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现销售方不予返还,魏女士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其合法利益。

  另外,邹朝贵提醒消费者,房屋是贵重物品,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应当向销售方充分了解楼房情况,较好能够找专业人士协助购房,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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