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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住房产权咋分割?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42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随着离婚案件不断上升,在离婚时,住房产权的归属已成为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于是,如何有针对性地依法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维护自己对于房产的权利,增长自己基本的法律常识,无论对于婚嫁的年轻人还是他们的家长,都是很有必要的。

  一方在结婚前全部出资购购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18 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同时,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司法解释,这样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我国以前曾有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个人的财产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可转化为共同财产,所以,很多人到现在还会有这样的意识,但这样的规定现在已经废止。因此无论夫妻共同生活多长时间,婚前个人财产都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

  [案例一]:云南曲靖的周某(男方)曾经是昆明某上市公司的中层专业。2002年,在昆明某小区一次性付款购购了一套商品房;2008年2 月14 日,他与经人介绍刚认识不久的姑娘刀某登记结婚。2008 年9 月,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也同意,但就房产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诉至法院。后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此房产是男方周某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不予进行分割,仅对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其他共同财产依法进行了分割。

  贷款购购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这样的案件有很多,但却又不尽相同,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

  种情况:夫妻一方是产权人,且是婚后购购了或是接受予或其他方式获得,有房屋所有权证,且与他人无产权争议,包括与当事人的其他家庭成员亦无产权争议,即不存在就房产产生的未清偿银行贷款。

  另一种情况值得注意:有些房产,虽有产权证,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存在贷款未还清的情况,应该讲这样的房产没有全部的产权,如果离婚,分割起来很有特点。

  [案例二]:小黄和小陆系大学同学,并在大三时候确定了恋爱关系。二人毕业后均选择了在昆明工作,并于2006 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头付10 万元并贷款30 万元,在昆明某小区购购了一套商品房。2008 年,二人协商离婚,但对房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此时,他们的还款已达到5 万元,其中还本金是3 万元、利息2 万元。双方离婚房产市场价值为50 万元。这样的房产怎么样来分割呢?应该就此房产现价值减去存在的债务(贷款)再分割,即现价值50 万元-未还贷款(总贷款30 万元-已经还贷款本金3 万元)即:50-27=23 万元,这个价值基础上,双方可以协商、竞价、拍卖、作价、鉴定(评估)、变卖。

  第三种情况。夫妻在婚后购购一房产,但由于当时家庭经济条件不是很好,购购时与男方的另一亲属共同购购,产权是夫妻双方与这个亲属共同共有。

  这样的房产虽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房产,但涉及到夫妻之外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即这一房产是家庭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就不是离婚案件可解决的问题了。应当按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 条规定来进行处理。该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第三种情况,这是目前实践中遇到比较多的问题。

  [案例三]:魏先生在婚前以个人名义,头付15 万并贷款30 万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购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后魏先生与罗女士结婚,婚后也一直按期还款。共同生活了两年,女方诉讼离婚,房产分割问题也在诉讼中产生争议。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肯定为共同收入,如果将此收入用于还房产的贷款,肯定应该视为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还款。

  这一案件中,按婚姻法第18 条规定:此房产则属于男方在婚前购购,肯定应该属于男方魏先生的个人财产,这是肯定的。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如魏先生在婚后还款额是8万元,则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还款,离婚时应该给其妻子4 万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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