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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推不掉楼书责任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637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明确具体内容构成“要约” 

宣传册也是合同的一部分

近日,读者马小姐打电话向记者咨询,楼书和宣传图册的内容如果没有写入合同,能不能成为法律依据?如果楼书上标注着“仅供参考”,那么其对消费者是否还有参考价值?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的邱宝昌律师。

●楼书和宣传册等属于商业广告信息明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楼书、沙盘、宣传册只要有明确的数据、信息标示,就具备法律效力。”邱宝昌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肯定地说。邱宝昌还指出,开发商制作的楼书画册等都属于广告性质,因此必须遵守《广告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

其实早在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购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有相关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对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并对商品房购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购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此项规定,只要楼书、宣传册上面明确标有楼盘的位置、基本价格、户型、绿化率、容积率、园林水景面积、小区会所设施等明确且具体的信息,都构成法律上的“要约”,即可视为开发商对购房者的承诺。《合同法》中也有相关规定,“要约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

所以,您要留神了,如果楼书上有“绿化率30%”、“园林水景占地300亩”等类似的语句,即使未写入购房合同条款,也可以视为合同的一部分。据记者了解,目前大部分楼书都有类似具体的信息。所以,邱宝昌认为,楼书、沙盘、宣传图册等和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应该积极履行相关承诺。

●引导消费者的购购意向楼书影响不能忽视

在售楼处总会看到手捧着精美楼书仔细翻阅的购房人,销售人员也总是以楼书为依据,介绍楼盘。毋庸置疑,楼书、宣传册和售楼处沙盘等对于消费者的影响是很大的,多数购房人对于楼书非常信任。尤其是对于期房来讲,除了观看楼盘的沙盘和售楼处销售人员的口头介绍外,楼书就成了消费者获取楼盘信息重要的渠道。

楼书上的宣传内容如果没有任何法律价值,那么无疑就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邱宝昌指出,根据《广告法》等相关规定,严重地说,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子严重不符合楼书的相关宣传内容,就将构成欺诈。

●开发商不能以“仅供参考”搪塞消费者

其实大多数楼书的宣传内容是符合实际的,但是也有少数开发商利用楼书来夸大宣传。不少消费者在发现楼盘实景与楼书不一样,与开发商对峙时,开发商总是以楼书上的“仅供参考”等免责申明推脱责任、搪塞消费者。而仔细看那“仅供参考”,隐藏在极不起眼的位置,因此,消费者总是哑巴吃黄连,有口难辩。

邱宝昌指出,如果楼书或其他宣传资料上的“免责条款”不显眼,不足够引起消费者注意,就不能排除开发商对消费者“误导”之嫌。即使免责申明用大字号标出,开发商也不能堂而皇之地免除对消费者的相应责任和承诺,否则对于消费者来说就是“不平等条约”。

有些开发商为了避免出现类似纠纷,在制作楼书和宣传册时,基本不提及准确的数据、具体的信息。而且,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不能完全避免主观因素的渗入。因此邱宝昌提醒消费者,千万不能对合同大意,为避免今后在举证上出现困难,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要尽量把广告楼书等约定的细则写入合同,这样才能有力地保障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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