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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比合同“矮”了0.4米 开发商说是笔误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640 次
孙先生2005年11月和南京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购卖契约》,约定孙先生购购江宁将军大道托乐嘉花园一间商铺,面积59平方米,总价39万元。契约条就约定,该房产……层高4.7米。2006年3月该房交付孙先生使用。但孙先生发觉房子面积没问题,但好像没有达到合同中约定的高度,一测量,只有4.3米高,整整“矮”了0.4米。孙先生查阅了《合同法》,其中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孙先生认为,房屋层高不足,是不可能通过修理、重做等措施补救的,只能要求开发商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孙先生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开发商减少房屋价款10万元。仲裁委于去年3月和12月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开发商辩称,小区商铺绝大部分是4.7米高,而孙先生所购商铺不足4.7米,是因为他们在审核合同时发生疏漏,是笔误造成合同文本中记载层高为4.7米。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2.2米以上的房屋即可领取房产证、土地证,4.3米高的房屋也没有给履行合同造成任何问题,所以孙先生的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请求仲裁委驳回。
而孙先生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对房屋因层高不足而导致的房屋价值减损金额进行评估鉴定。于是仲裁委委托一家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指派鉴定人到现场进行了测量,较后得出了鉴定结论:被鉴定房屋在鉴定时间的因层高不足减损价值为28000元。
仲裁委认为,该案属于房屋层高争议引发的纠纷,情况较少,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无相应的处理细则,鉴定单位采取的鉴定方法比较科学合理,鉴定结论和孙先生的实际损失相当,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孙先生提出的间接损失并无证据证明,开发商的辩解理由也不合理,均不予采纳。近日,仲裁委作出判决,开发商给付孙先生损失28000元。
(编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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