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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再升级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74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销售管理和较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青岛市《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中购房资格、销售购购、预售许可、购购标准和销售价格、上市交易和产权登记管理,以及新旧政策衔接过程中销售购购和原发放的《购房证明》做出了规定。

《通知》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申购条件。要求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本人必须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五年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已转让的住房合并计算;上年度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数据为准,收入审查的年度标准调整日期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日为准。

《通知》规定,销售购购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申购登记、按照困难程度排序、确定入围名单、确定选房顺序、核发购房证明、轮候选房程序进行。以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入围名单,并在监察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今后,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执行预售许可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普通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售。集资建房项目须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预售,申请预售许可需同时提供单位职代会通过并公示通过的申购人名单。

《通知》中指出,申请人购购经济适用住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购部分的面积标准,按照65平方米与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进行核定,差额不足20平方米的按照20平方米核定。超出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购部分的市场价格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应控制在周边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以下水平,并与之保持不低于10%的合理差价。

对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限制上市交易年限,《通知》规定,自发放《房地产权证》之日起计算。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购部分应该按照届时上市成交价格与当时购购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价向政府补缴收益。

在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地产权证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根据市住宅发展确认的名单办理房地产权证;集资建房项目根据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批准文件办理房地产权证。建设单位违规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

为平稳实现新老政策衔接过渡,《通知》规定:200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已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照新办法规定的销售程序,采取摇号轮候等公平方式,公开销售给2004年10月1日前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的居民,其申购条件、购购标准、上市交易、销售价格仍按原规定执行。其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申购条件、购购标准、上市交易等按新规定执行。持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的居民申请购购,需按照新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核。

《关于城镇较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进一步明确低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具体条件、核定标准、申办程序的基础上,规定:

租赁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租金标准按照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2005年仍执行原标准,即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4元。租赁住房补贴按照准予登记家庭的已核定住房面积与租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间的不足部分计发,租赁住房补贴每6个月核发一次。

实物配租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租金标准按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2005年仍执行原标准,即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

租金核减的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租金核减面积标准内的房租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执行,租金核减面积标准外的房租按原标准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城镇较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发布,进一步细化了我市对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房的规定,为我市相关部门在2005年强化管理、提高销售过程的透明度,切实保障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利益发挥较好的效力。与此同时,我市相关部门对这项关乎百姓的管理工作,也将提升至更高层面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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