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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合同警惕"违约金"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447 次
张先生:
今年1月初,我在中介公司看到一套二手房。由于对该房屋的房型、价格等都比较满意,于是和中介公司签了一份居间协议。双方约定中介费为1万元,我应于1月15日之前到中介公司和上家签房屋购卖合同,若因我的原因没有去签购卖合同,我应承担2万元的违约金。之后,我打电话给中介公司问是否联系好上家,中介说要我等他们电话通知。直到1月15日中介公司也没有通知我去签合同。前不久,中介公司到法院起诉,说我在1月15日之前没有去签合同,应承担2万元违约责任。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 黄可磊 李亚慧律师解答:
从法律上讲,违约金条款的作用是用来约束合同双方的,以促使双方积极履行合同。然而,在目前二手房市场上,笔者发现有极少数不规范的中介公司利用其居间地位,设置“违约金陷阱”,非法获取委托人的违约金。其常用的操作手法如下:
头先,中介公司在居间合同中事先拟定好格式性的违约金条款,明确委托人应于某月某日之前到中介公司与另一方签订房屋购卖合同,如因委托人的原因未能签约,委托人应向中介公司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数额通常是中介费的一到两倍。
然后,在委托人签署居间合同后,中介公司再口头告知委托人,等候中介公司通知具体签约时间。但此后,中介公司并不履行其通知义务。在委托人电话询问签约日期时,中介公司往往以未联系上交易的另一方为由,要委托人继续等候通知。
较后,当居间合同约定的签约时间期满后,中介公司以委托人未按居间合同的约定前去签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就此类纠纷而言,由于委托人很难提供证据证明是中介公司要求其等候通知,而非自身原因未去签约,因此很有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时,一定要留心合同约定的交易方式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在履行合同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防发生纠纷时口说无凭。
摘自《房地产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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