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您的当前位置:海南房产网 - 搜游居 > 房产资讯 > 购房知识 >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34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购卖、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直辖市、市、悬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 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 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 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 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 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 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 违约责任;
  (九)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移。

  第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 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 情形外,应当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 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 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 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 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 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第十三条: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转让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扣除已缴纳的土地收益。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价格通知后15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核结果15日内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凭过户单办理产权过房手续,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十六条:商品房预售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让时,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有批准权的物价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转让无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款和第十一条,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得处罚。

  第十九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三条: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小平

扫一扫或者搜索微信号:Lcy18876761354

海南房产网微信

长按识别二维码

免费看房热线(0898-66691855

QQ号: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远离城市雾霾,带上您最爱的人一起享受海岛阳光!

免责声明: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其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对其内容真实性 负责。本站转载时会标明出处,版权归原载媒体和作者所有。如所载内容涉及侵权,请及时和本站联系删除。

更多大家关注的楼盘

  • 鲁能山海天

    鲁能山海天

    14000元/平方米

    文昌-月亮湾|海南省文昌市龙楼铜鼓岭国际生态旅游区内

  • 博鳌海御

    博鳌海御

    0元/平方米

    琼海-博鳌海景|琼海博鳌滨海大道

  • 官塘学院小镇

    官塘学院小镇

    14000元/平方米

    琼海-官塘温泉|海南省琼海市官塘白石岭风景区

  • 恒大金碧天下

    恒大金碧天下

    20000元/平方米

    儋州-滨海新区|儋州市白马井滨海新区

  • 石梅山庄

    石梅山庄

    23000元/平方米

    万宁-兴隆|万宁市兴隆石梅湾兴梅大道1号

  • 天来泉二期

    天来泉二期

    12000元/平方米

    琼海-官塘温泉|琼海市官塘温泉旅游开发区天来泉大道

  • 中国海南·海花岛

    中国海南·海花岛

    21000元/平方米

    儋州-滨海新区|海南儋州滨海新区滨海大道中国海南海花岛展示中心

  • 富力湾

    富力湾

    19000元/平方米

    陵水-香水湾|陵水县香水湾旅游度假区B区南段

  • 龙憩园中园

    龙憩园中园

    0元/平方米

    万宁-兴隆|海南省兴隆旅游度假区兴梅大道中段西侧

  • 龙栖湾新半岛

    龙栖湾新半岛

    33000元/平方米

    乐东 - 乐东县|乐东县九所龙栖湾

客服电话(24小时无假日)

0898-66691633

服务热线:0898-66691633 | E-mail:qinzhenjiang@qq.com | 地址:海南省琼海市爱华东路部队车库旁 | 公司全称:海南中信宜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房产网版权所有 ©2016-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琼ICP备100004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