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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经适房管理新规:经适房可交易可回购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472 次
政府什么情况下可以回购?
问题一:陈先生购购经济适用房已有3年,但未满上市交易规定年限。他想知道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政府提出回购,房屋装修有没有补偿?
《通知》规定:未满上市交易规定年限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获准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购房人户口迁离本市或不在本市常住的;购房人需另行购购住房的;购房人因大病等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那房屋装修损失如何补偿?据介绍,回购的房屋将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出租,并由新购房人按照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原购房人适当的装修补偿。
上市交易需要什么条件?
问题二:刘先生很早就购购了一套楼中楼的经济适用住房,现在觉得面积太大了,想卖掉重新购购一套商品房,想知道需要什么条件才能上市交易?
《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补缴相关价款,凭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有关房屋登记手续。
符合下列条件,购房人按照规定缴纳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以上市交易。
①2004年12月2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价格的10%缴纳相关价款。
②2004年12月2日至2009年9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3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价格的10%缴纳相关价款。
③2009年9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照届时上市交易价格与原购购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购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价款的差价的60%缴纳相关价款。
④通知施行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满5年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照购房合同确定的比例向政府缴纳相关价款,该比例按照购房人的购房款与政府的出资额比例确定并明确注明在购房合同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关价款。在同等条件下,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享有优先购购权。
丈夫过世房子可否过户?
问题三:黄女士所住的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丈夫的名义申请的,前不久丈夫过世了,是否可以将房子过户到她的名下?
《通知》规定:未补缴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裁定或判决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规定,必须要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可以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其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上市交易时限可连续计算。
另一方面,如果黄女士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条件,则需按补缴差价款后,方可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再购其他房子有什么规定?
问题四:几年前郭先生购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为了方便小孩上学,又在某学校附近购了一套商品房。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通知》规定:购房人在申请购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购其他住房,且合并计算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过规定的申购条件面积标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2009年9月1日前购购其他住房的,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问题二的①②项规定的标准补缴相关价款。
②2009年9月1日后购购其他住房的,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作价收回,收回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或按照政府公布的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与原购购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购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价款的差价全额补缴相关价款。
③所购购的其他住房属公有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收回,收回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或退出公有住房、单位集资建房。
结婚一方有经济适用房如何处理?
问题五:张女士在婚前以个人的名义购购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前不久嫁给李先生,而李先生在几年前购购了一套商品房。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通知》规定:购房人在申请购购经济适用住房后,以结婚、继承或直系亲属与等非购购方式合法取得其他自有产权住房,且合并计算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过规定的申购条件面积标准的,按照问题二有关规定的标准向住房保障部门补缴相关价款。
已经有房不能骗购经济适用房
问题六:多年前张三在邕宁区自建一栋5层楼房,几年前他又购购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张三的情况如何处理?
《通知》规定:购房人在申请购购经济适用住房前,已拥有超过规定的申购条件面积标准的其他自有产权住房且在申购时未如实填写申报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处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购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入户检查使用情况不得拒绝
问题七:3年前廖女士购购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后一直用于出租,直到今年房产部门进行大检查才收回。以后政府部门如何监督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情况?
《通知》规定: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等其他管理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书面查证等方式进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当配合市住房保障部门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的检查工作,不得无故拒绝、阻碍。
(作者:唐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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