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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禁经适房上市交易并头次限定购房人年龄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932 次

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实施前已购房仍可交易
申请购购须满18岁,已取得资格者重新轮候
新购经适房执行回购制
经适房管理办法昨起征求意见,已购经适房可再上市
备受市民关注的经适房回购问题终于得以明朗,北京市建委昨天(7日)公布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对于《办法》实施后购购的经济适用房,再上市时将严格执行政府回购制度。并且办法实施后新购的经济适用房只能用于自己居住,不能转租或转借,否则将会被收回住房,并且被取消5年内购购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对于办法实施前已购的经济适用房,此次也给出了明确的执行办法——仍可再上市交易,政府不会进行回购。
昨天市建委还同时公布了《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该《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其中,廉租房实物配租比例将从目前的5%提高到30%。此外,对已承租公房的较低收入家庭,将实行租金减免政策。目前廉租房申请条件为“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一年低于580元,且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含)”。符合条件的家庭按人均租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的标准发放补贴。
据悉,6月7日到6月17日期间,上述两《办法》将通过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向社会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于近期颁布实施。
焦点解读之经济适用房
已购经适房仍可上市交易
“《办法》施行前已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交易管理仍按原有规定执行,补交费用标准可依法适时调整”。也就是说,新《办法》施行前购购的经适房政府将不进行回购,仍旧可以上市交易。
《办法》还规定,申请购购经适房者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相关部门将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房价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已取得资格者重新审核
据悉,《办法》施行前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购资格审核但尚未购购的家庭,不再到原审核窗口办理延期手续,可持原核准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按照届时配售标准与规定程序申请轮候,合格的纳入轮候范围,轮候时间从原核准经济适用住房购购资格之日起计算。不符合当期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标准的,待市、区政府适时调整相关标准后再申请轮候。
对于已经通过审核的家庭,将按家庭住房困难程度、人口结构、经济状况、轮候时间等因素确定轮候顺序。同时,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工程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老人、大病、残疾、优抚等住房困难家庭将优先配售。
据悉,新《办法》施行后,居民申请经适房购购资格的渠道,将由过去市里一个资格审核窗口扩大到全市各区县、各个街道、乡镇都设立申请受理与审核窗口。届时,市民不用再集中到市经济适用住房购购资格审核窗口办理,可就近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开假证明要追究主管专业责任
新《办法》的处罚措施更加严厉,对擅自向未经住房保障部门确定的配售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交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的差价。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单位主要专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租经适房将收回住房
根据规定,该《办法》出台后购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上市转让、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但可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的房屋重新作为保障住房使用。
对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有关部门将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焦点解读之廉租住房
廉租房实物配租比例提高到30%
根据《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其中,廉租房实物配租比例将从目前的5%提高到30%。此外,对已承租公房的较低收入家庭,将实行租金减免政策。目前,廉租房申请条件为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一年低于580元,且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含)。符合条件的家庭按人均租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的标准发放补贴。
连续一年收入超标取消资格
据悉,有原住房的家庭在享受廉租房保障时,可将原住房退出或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申请家庭因特殊困难不能退出原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差额面积发放租房补贴或配租实物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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