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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国土部供地策:督开发进度促新房上市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764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核心提示:“只有当开发商拿地都能完成开发的时候,土地供应才是有效的,才能起到增加房屋供应的效果,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2月2日,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司长廖永林展示了“土地动态监测系统”,通过这个在线监测系统,全国105个主要城市的每宗土地的出让、开发进度等均能被国土资源部实时掌握。

廖永林表示,新土地出让合同全面推行以后,以合同管地将成为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思路。此前,国土资源部向社会通报了18宗房地产闲置土地,今后将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监测数据来源是各地上报的土地出让合同,国土资源部依据合同规定,界定土地是否闲置。在2010年的土地合同管理中,保障房用地划拨协议书中也要写入保障房开竣工时间,在此基础上,约定交房时间。

“合同化”管理合同管理土地头当其冲的就是商品房用地的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了开竣工时间,房屋规划和容积率等。如果开发商不能按合同完成,就会受到相应处罚或者收回土地。

而国土资源部在2009年底推出“批、供、用、补、查”一张图管理后,105个主要城市的每宗土地出让情况,都要录入国土资源部的这个动态监测系统。

在国土资源部这个系统当中,每宗土地进度都以不同颜色来提示:红色、蓝色、橙色分别代表宗地开发的动态情况。

如果一宗土地拿地1年后,开发商仍没有来办理开工手续,则被视为闲置土地,系统会提示国土部门对该地块进行关注。国土部门会联对该地块开发情况进行跟踪处理。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副司长冷宏志说,国土资源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当中,提出了开发商有义务向国土部门报告土地的开发进展情况。尤其是土地出让满1年或2年后,进入界定是否闲置土地的关键时点的时候。开发商要主动找国土部门说明土地开发的进展和原因。否则有相应处罚措施。

廖永林说,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开发商不仅享受自己的预期收益,更要承担逾期责任。

近日,国土资源部查处了一批闲置土地,而北京等城市也挂牌查办了一批房地产闲置土地。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陈栋生在“北京南扩:固安发展新机遇”论坛上指出,新城发展往往伴随囤地、圈地情况发生。以北京南扩为例,带来了河北固安房价上涨,而在北京和固安交界处,就会发生开发商圈地的情况。

而上市房地产公司大量购入土地,作为上市再融资或者抵押贷款的资源,也是土地管理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国土资源部有关人士透露说,2009年,国土资源部和银监会在全国少数城市进行了土地抵押贷款的土地情况查询合作。银行对开发商的抵押土地资料情况,可以到各地的土地动态监测系统区查询该地块是否合法,是否处于闲置状况等。避免银行贷款给违法开发商,加大金融风险。2010年,这一试点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到全国。

约定交房日期廖永林介绍说,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总额1.59万亿,同比增长63.4%。其中,招拍挂出让价款1.5万亿元,同比增加66.5%。其中,房地产用地出让价款1.34万亿元,占出让总价款的84.2%。

2009年房地产用地供应量增幅较大,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减少。房地产用地供应10.3万公顷,同比增加36.7%。住宅用地供应7.6万公顷,同比增加38.8%。在住宅用地中,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6.4万公顷,同比增加36.9%。

从上述数据看,以招拍挂形式出让的房地产用地,对2009年土地出让金收入贡献占大头。2009年地价较之2008年略有上涨,但是幅度不大。

为此,2010年的土地调控管理当中,以合同化管理促进房地产企业理性拿地是调控部门的个任务。只有当开发商拿地都能完成开发的时候,土地供应才是有效的,才能起到增加房屋供应的效果,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冷宏志介绍说,2010年国土资源部为落实“国11条”文件精神,将在商品房用地和保障房用地中都加大推行合同化管理的力度。

廖永林说,2009年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9年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实际供应1.04万公顷,同比增加30.9%;棚户区改造用地实际供应0.3万公顷;农村危房改造用地实际供应0.9万公顷。

国土资源部2010年将督促各地政府合理制定2010年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及时向社会公示。

廖永林指出,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经批准后,应及时通过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土地市场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国土资源部2010年将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用地管理,落实保障性住房支持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以及城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保障性住房项目中规划配建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应实行有偿使用,能够分割成宗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土地供应后,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的性质。城乡规划调整后需要改变用地性质的,应由政府收回土地。规范土地使用合同管理,在合同中严格约定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违约责任等约束性条款。

在国土资源部公布的2010年的保障房用地调控措施当中,还规定了,以划拨方式供应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还要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依法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的标准及缴交方式。对出让中配套的保障性住房要在明确开竣工时间的基础上约定交房的时间。

将保障性住房约定交房时间,写入划拨用地协议,有利于保证保障房开工率。

廖永林说,要充分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准确掌握各地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

国土资源部每半年将公布一次各地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保障土地供出后按期形成住房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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