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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可以成为索赔的理由吗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875 次
庭审现场房主否认“凶杀说”
根据李先生的起诉,今年3月,他通过中介公司从一名姓李的房主手中购购了一套望京望花路西里的房屋。之后,他将自己原来的房子以较低价格出售。购房后,他从朋友那得知,他购的房子内曾经发生过凶杀案,现场惨不忍睹。有好几个看房人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都没敢购。在和房主几经交涉之后,房主李某同意退房,但拒绝赔偿。今年6月13日双方已协商解除了购房合同,房主李某已将53.5万元的购房款全额退还给了李先生。
法庭上,原告李先生的代理人表示,李先生购购的房屋本身没有质量问题,但按照风俗习惯,房屋内发生过重大刑事案件,属于重大瑕疵。他们认为,尊重社会公德是履行合同的法定义务,而风俗习惯是社会公德的一部分,原告隐瞒真相,有悖公序良俗。
“这个房子里没有发生过任何刑事案件。”法庭上,房主李某的代理人否认“凶杀案”之说。他表示,原告是因为房子购贵了才编出这么一个理由要求退房。由于原告多次去找被告闹,被告无奈才应他的要求解除了合同。经法官询问,房主李某的爱人表示,这套房子卖给原告之前一直处于空置状态,而她肯定地称:“没有刑事案件!”
对此,李先生的代理人表示,就“凶杀案”一事李先生曾经去花家地派出所核实过情况,鉴于被告否认此事,他们向法庭申请调取刑事卷宗。庭后,原告李先生的爱人告诉记者,她听说,当时一个20多岁的男孩,身上缠着被单,被人从那间房子扔到了楼下。“我后来从派出所了解到,这件事大概发生在去年3月,天还冷的时候。”
专家观点 售房人是否有告知义务?
对于“凶宅”这一存在于意识形态里的抽象概念,是否属于具有法定告知义务的“瑕疵”呢?而这种“瑕疵”又能否成为购房人要求解除合同、甚至索要赔偿的依据呢?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佟强教授认为,对于“凶宅”的忌讳虽然可以理解,但法律上却没有特殊的对待。作为售房人对所售房屋是否为“凶宅”,从道义上应该告知,但这种告知并非法定义务。邱宝昌律师也认为,发生命案在法律上并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因此不属于法定告知的范畴。而较好的解决办法是购房人一开始就要求售房人在购房合同中就此问题进行约定。
相关链接 “凶宅”引发网民争论
记者了解到,对于民间所说的“凶宅”,在相关法律、法规上都没有明确的定义。大部分人认为,“凶宅”是指出过事的房子,包括他杀和自杀。
就在去年8月,某网站论坛贴出一份“南京凶宅档案”,召集网友登出了南京的百余家“凶宅”,大多数网友对此举表示出了支持。有网友表示,即便房价压得再低,他们也不会购这样的房子。一位网友的留言更具代表性,他认为,大部分人都会对非正常死人的事有所忌讳,更何况是花了N多年血汗钱购的居所,购房者应该有知情权。
但是此举也遭到了一些人的反对,认为属于“迷信”,并且侵犯了房主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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