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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付转让费 商铺房被收转让方成被告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32 次
损失4万余元的他状告转让方,法院判决被告收取转让费合法有效
付出了4万余元的转让费后,李勇终于得到了自己满意的铺面。但他怎么也没想到,就在他打算开门营业之时,房东突然将房子收回。无奈之下,李勇愤然将铺面转让方刘军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转让费。记者昨(20)日获悉,锦江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房子被收转让方成被告
由于经营不善,刘军打算将租来的商铺转让。4月22日,刘军与李勇达成铺面转让意向,并收取了李勇3000元订金。5月5日,房主与李勇签订了租赁合同。同时,刘军从李勇手中又收取了3.9万元转让费,合计4.2万元。5月6日,房主和李勇在物管处办理手续时发现刘军收取转让费一事后,当即决定终止合同,并收回铺面。眼看生意就要全面启动,李勇怎么也没有想到,铺面竟然“飞”了。多次协商未果,李勇一怒将刘军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4.2万元转让费,除去2000元租房押金外,实际应返还转让费4万元。
被告辩称转让费是惯例
被告刘军辩称,承租之初,该铺面系清水房,后来自行购购了营业设备从事服装经营。因此,原告所称的转让费实际上还包括被告花费的装修、购购设备、前期宣传等费用和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的客源等因素所确定的价值。商铺转让费既是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运作的规则,也是一种商业惯例。对转让费的收取应是对原承租人形成经营条件、创造经营优势所付出的合理劳动补偿。同时,被告没有隐瞒任何事实,商铺转让征得了房主同意。至于后来房主收回铺面,与被告无关。
法院判决转让费不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租赁关系,按商业惯例,新的承租人向原承租人交纳商铺转让费,是根据原承租人投资规模、经营时间长短、经营状况、铺面位置等因素所形成的经营条件和经营优势所给付的费用,系对原承租人给予的一定补偿,它既包括装修、设施设备等有形资产,也包括商铺因前期经营而产生客源和商业影响及增值等无形资产。被告在与房主的租赁关系终止后,原告与房主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并不影响原、被告就交纳商铺转让费达成一致意见,以及双方对转让费性质以及金额的确认。该意向应属双方约定,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属合法有效。后来,房主收回房子,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经营而产生损失,属原告在投资过程中应当预见的商业风险,该风险不能归责于被告。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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