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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被定为有限产权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43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2007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提出经济适用房将控制在60平米以内。

  为解决部分地区供应对象和上市交易管理不到位,户型面积偏大,部分地区供应不足等问题,同时重申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有关规定,《若干意见》作出了针对性很强的规定:一是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限定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是将建设标准控制在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三是规定购购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房满5年以后转让时,要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优先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建设规模,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房价涨幅高的地区要增加供应。

  《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适用范围 于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且只能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购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编辑:凝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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