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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此风不可长!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885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以租代征"即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通过租用农村集体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以租代征"现象在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存在并有蔓延之势。对2005年1月1日以来的"以租代征"问题进行集中查处,是这次百日执法专项行动的工作之一。那么,"以租代征",对土地管理和调控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为什么将它列为此次专项行动的?

"以租代征"冲击了土地"闸门"效应

"以租代征"作为一种新的违法占地行为,在很多地方普遍存在,甚至大行其道。

据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对华北五省区市的调查,"以租代征"主要有六种表现形式:一是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二是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三是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四是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五是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六是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兴办乡(镇)村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是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或者使用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除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之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以租代征"的特征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规避依法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规避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和安置,规避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非法出让、转让、出租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三令五申,要求严把土地供应闸门,严控建设用地规模。可是,大量"以租代征"行为的发生,冲击了土地闸门效应。根据历年卫片执法检查的实际数据估算,每年我国新增建设用地95%以上属于农村集体农用地。在新增建设用地中,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农用地的宗数、面积以及耕地面积,几乎都在50%以上,而"以租代征"是主要的违法形式之一。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法,而且严重影响了国家土地管理的秩序,也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执行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对"以租代征"从未松过口

早在两年前,国土资源部就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明确指出,严禁"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依法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2006年5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中,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对以租代征违法用地、闲置土地和别墅用地的清理。6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出《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再次明确:"未依法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的,按非法批地从重处理;单位和个人擅自'以租代征'的,按非法占地和擅自出租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从重处理。"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国务院31号文件规定,"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情况表明,现行法律、政策对"以租代征"始终没有松口。但从实际情况看,这项工作尚未引起各级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对"以租代征"还缺乏强有力的预防纠正措施,清理整治还很不彻底,"以租代征"蔓延之势未得到有效遏制。

多管齐下,刹住"以租代征"歪风

不可否认,"以租代征"行为受利益驱动,有着强大的经济动因。同时,现行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查处"以租代征"违法行为难度很大。但是,对"以租代征"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查处。这次百日行动,将"以租代征"列为治理之一,就是要坚决刹住"以租代征"滋生蔓延之势。

据了解,国土资源部将充分利用卫片执法检查等手段,将"以租代征"情况摸清摸实,督促各地对"以租代征"进行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对发现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现象,各地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到位,认真整改。国土资源部将对各地查处纠正情况进行检查。

在刹风治乱的同时,将研究解决深层次问题和矛盾,创新土地管理机制,拿出长远有效的办法,引导用地单位和个人,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用地,实现土地价值,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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