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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给了我们什么权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76 次
《物权法》大事记
1954年~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次起草《民法》,作为物权中较重要的部分——“所有权”成为当时较重要的一篇。之后又相继经历两次起草。
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与其他部分一起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物权法”替代“所有权法”,走上历史舞台。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私产入宪”这一突破性的规定,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此后,物权法的制定开始提速。
2005年7月10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这一开门立法的举措,被称为2005年度的重大新闻之一。
2006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七次审议,至此,物权法草案在充分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已日趋成熟。
2007年3月16日10时10分,经过八次审议,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式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物权法》获得高票通过。
《物权法》共5编247条,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堪称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较,历经八次审议 ,100多次修改,先后征求上万条的意见,终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以“赞成2799票,反对52票,弃权37票”的高票通过。一部跨越半个世纪的法律,过程如此之艰辛,足见争议之多,该法之重要,政府之审慎。
《物权法》的通过意味着,从2007年10月1日起,个人私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国有财产将受到平等保护。用专家的话来说,它的意义不仅停留在物权上,更深远的意义在于对人权的尊重,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进一步的重要标志;用俗话来说,政府又给老百姓做了回主,以后再想占咱的便宜,没那么容易!
不过,这句俗话当然不仅适用于普通老百姓,很多老牌开发商也在对《物权法》拍手称快,任志强在自己的博客里写道:“《物权法》所保护的是权利人拥有物权,使用物权进行消费或取得收益的权利。因此公民或企业使用和利用这些物权,只要是在合法的经营条件下所取得的任何收益都应得到保护与鼓励。……如果法律规定盈利是企业被《物权法》保护的一种权力,那么企业就绝不应为行使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再去支付法律规定之外的道德成本或其他任何舆论成本。合法获取盈利是企业的权力,同时也是企业承担市场竞争风险的激励。”再俗点儿说,就是有了《物权法》,开发商的物权利益也有了保障,纠纷也变得有法可依。
看来,《物权法》的出台是个皆大欢喜,起码,现阶段是这样。
作为一个购房人,细读这部划时代的法律,我们不得不把目光聚焦在三大亮点之上:
★70年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届满,只要建筑不报废,将自动续期,非建设用地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而在第六稿中,还是“到期后要缴纳一定使用费才能续期”的规定。
★以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当事人可以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等方式约定,而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的车位,将归业主所有。这一点在第六稿中还是含糊不清,且没有将地上车位明确划归业主所有。
★业委会有权在满足两个“三分之二”的前提下炒掉不合格的物业公司。今后,业主可以自主选择公共部分,对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自行选择,而且这种自行选择权有法可依了,不再是完全由开发商指定的物管公司来管理。也就是说,小区的共有绿地、电梯等设施将由业主共同管理决定,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不得使用、牟利。
老百姓完全有理由为新旧稿之间每一点的细微改进而欢呼雀跃,咱这日子是越过越明白了。有专家甚至大胆预测,未来国六条所涉及的对商品房修建面积的控制,也将逐渐取消。随着物权法的通过,国六条作为阶段性的控制房价的措施,也就逐渐完成其使命而退出历史。
如此大胆的预测,我们不置可否,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物权法》的通过对中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不过,它的通过,应该仅仅是个开始,摸着石头过河,总有打滑的时候,虽然历经八次审议,这部庞杂的法律中,也给我们留了一些疑问。
地上车位已归业主所有,而由开发商和业主约定的地下车位归属何时能一锤定音?
住宅用地70年后使用权自动续期,那么一些商业性质的用地建成住宅进行销售的项目又该何去何从?
业主共同行使权利需同时满足两个三分之二,它的执行难度和必要性是否值得推敲?
……
……
《物权法》规定的仅是一些原则性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细节问题尚需一系列的单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更加具体的规定,大伙儿都在等待个案例的出现,期待着《物权法》的不断完善。正如维权专家舒可心所说:“我国立法更多的是制定一个原则和大方向,具体的需要在实践中通过行政规章来细化。物权法的成熟和实施,需要通过今后的大量判例来充实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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