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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掀房市交易秩序整肃“风暴”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707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记者昨天获悉:在今年10月至明年9月的一年时间里,我市房管、建设、物价、工商四个部门将联合对常州市房地产交易秩序进行专项整治。据悉,这将是我市时间跨度较长的一次专项整治活动。
  据了解,这次专项整治的主要放在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上。
  一是将依法查处商品房预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或以认购等形式收取费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按规定时间开始预售,擅自将购购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依法查处恶意炒作行为,查处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以及纵容工作人员或雇佣他人炒作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依法查处广告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预售广告中含有升值或的承诺、有关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信息内容虚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依法查处销售合同违规行为,查处未按有关规定与购房人签订规范的预(销)售合同,订立合同前未向购房人明示合同示范文本,使用含有免除自己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或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格式条款的销售合同以及合同欺诈,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切实落实购房“实名制”,完善网上签约制度。
  五是依法查处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以及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未按规定使用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服务、看房等费用,在经纪活动中赚取差价以及经纪机构搞“吞吐”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违规收费,销售商品房及经济适用房不实行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是房地产开发环节查处无资质或越级开发、手续不全开工建设、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方案、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是房屋拆迁环节查处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不按规定标准补偿安置、不依法落实公示和听证等制度以及在拆迁活动中采取停水、停电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是物业管理查处少服务、多收费,收费不透明甚至乱收费,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开展经营活动以及挪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据了解,这次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今年11月份至明年3月份是组织检查阶段,11月中旬开始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也将联合组成督查小组对各市的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市整治活动专业小组办公室专门公布举报投诉电话:5682873,投诉电子信箱:fgjx423@126.com,消费者发现房地产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及时举报。

  相关信息:房产预售“八不准”新规出台
  为了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我市对商品房预售作出“八不准”新规:
  一是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或以认购(以定房、定号、内部认购等)形式收取预定房款及其他变相预售商品房;
  二是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发布商品房预(销)售广告(信息);
  三是在预(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未按有关规定将需公示的资料在售楼场所公示;
  四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不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
  五是在预(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不在网上打印合同、不在10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六是在网上虚拟认购协议,虚报销售进度、制造虚假信息、囤积房源、哄抬房价;
  七是擅自改变经过公示的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项目名称、坐落位置、性质、面积等内容以及出售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
  八是未将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或擅自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
  据悉,房地产企业违反这个“八不准”新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项资料售楼处须公示
  售房时吹得天花乱坠,交房时却“老母鸡变鸭”。为防止这样的事情,市房管局日前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必须公示经过审批的项目建筑总平面图等九项资料。
  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在销售场所公示六项资料,一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是《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业主临时公约》;四是规划审批后的项目建筑总平面公示图;五是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公示图;六是土地、商品房(在建)是否有他项权利或者权利受限制的情况。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企业代理销售的,还应在销售场所公示销售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备案证书;开发企业出具给代理企业的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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