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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职工再调房时如何计算房价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1830 次
1994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在公房
出售上,对原有政策了调整,明确了在1994年后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
有住房要在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实行成本价或标准价两种价格。职工
以成本价购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以标准价购购住房,拥有部分产权。
但北京市从1988年开始试点到1993年底实行的标准价给优惠(简称优惠价)
办法售房,都是在购房人夫妇双方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前题下进行的,并规
定以优惠价购房,个人拥有合法所有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
和处置权,其性质就是部分产权。
为做好1994年前后售房政策的衔接,1995年7月,市房改办、市房地局合
发了《关于购房职工调整市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95)京房改办
字第056号〗,该文件主要解决了两个方面的问题。
1、1993年以前按优惠价购房的职工在1994年后调房在政策上如何办理。
政策规定1993年以前按优惠价购房的职工再调房时,应按届时标准价将
住房和新购住房分别计价,结清房价款,调房后,购房职工仍不建立住房公
积金。
2、1993年以前按优惠价购购的住房如何补价或建立住房公积金过渡为
1994年后实行的标准价及成本价的问题。
但是,随着《试行规定》的实施,产生了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
面:
1、调房时,056号文件只规定了购房人按标准价购新房不建立公积金一
种情况,对于购房职工在调房时申请按成本价购新房或建立住房公积金没有
规定。
2、1993年以前按优惠价购房职工按056号文件规定,改按成本价购房或
建住房公积金后再调房政策上没有规定。
3、056号文件在调房问题上仅局限于1993年以前购房职工调整市住房,
对1994年后按标准价、成本价购房后再调房如何办理也没有明确。
根据这些问题,1997年9月29日,市房改办、市房地局又联合下发了《关
于市购房职工调整市住房等有关问题市的补充规定》〖(97)京房改办字
第071号〗。该文件从以下几个方面对(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文件作了补
充和完善。
一、对1993年底以前按优惠价购房的职工,执行《95》京房改办字第056
号文件规定带来的新问题市作如下规定
1、购房职工按056号文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后调整市住房并按标准价
购购新房时,原售房单位按届时标准价收购原房,职工按届时标准价及
(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办法购购新房。原房按下列公式计
价:
房价款=〖标准价×(1-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夫妇工龄和×年工龄折扣
率)×(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顶峰+阳台面积×系数)+装
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1%)
其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夫妇工龄和超过65年的,按65年计。
2、已改按成本价购房并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调整住房并购购新房时,
原售房单位按届时成本价收购原房,职工按届时成本价及(94)京房改办字
第054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办法购购新房。原房按下列公式计价:
房价款=〖(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夫妇工龄和×年
工龄折扣率)×(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
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1%)
其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夫妇工龄和超过65年的,按65年计。
3、已入按成本价购房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调整住房并购购新房时,
单位按届时成本价收购原房,售出新房。原房、新房均按下列公式计价:
房价款=〖(成本价-标准价高限×65×年工龄折扣率)×(1+调节因
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
已竣工年限×年折旧率)
其中,年折旧率原房按1%计算,新房按2%计算。购购新房时,夫妇工
龄和超过65年的,按实际工龄和计。
4、对于1993年前按优惠价购房的职工未改按成本价购房,在调整住房时
申请按成本价购购新房,须先按原房计算改按成本价购房需补充的房价款,
然后再按上述第2条或第3条的规定计算原房和调整后新房的房价。
二、对1994年(含)以后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作如下
规定
1、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并按标准价购购新房的,售房单位以
届时标准价收购原房,售出新房。原房、新房均按下列公式计价:
标准价房价款=〖标准价×(1-建立公积金前夫妇工龄和×年工龄折扣
率)×(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
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1。5%)。
2、以成本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并按成本价购购新房的,售房单位以
届时成本价收购原房,售出新房。原房、新房均按以下公式计价。
成本价房款=〖(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建立公积金前夫妇工龄和×年
工龄折扣率)×(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
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2%)
3、1994年(含)后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时申请改按成本价购房
的,由原售房单位退付其原付房价款,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售
房单位规定。同时,按申请当年的成本价购购调整后的新房。
4、购房职工按单位规定调整住房后,改成租住新分配住房的,由原售房
单位从其原付房价款中扣除购房至调整期间的房租后,余额退还本人,同时
酌情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售房单位规定。
三、其它相关问题的规定
1、购房职工已故、所购房住房发生继承的,继承人可按056号文件规定
申请改按成本价购房。其中已故购房职工夫妇工龄和等于或超过65年的,继
承人可不补交房价款,视同成本价购房,并按056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改办产权
登记手续:不按65年的,继承人可按05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交房价款,改按成
本价购房。
2、根据京政发〖12994〗71号文件规定,1993年(含)以前按准成本价
购购住房,改称为标准价购购住房,并按标准价的有关规定办理调整住房或
改按成本价购房。
3、已按成本价购房或已改按成本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并购购调整后新
房的,新房须按成本价购购。
4、房改售出的住房因调房腾空后,新进住职工不属于原售房单位的,必
须购购。
5、职工丧偶或离异按以下办法计算工龄
(1)职工丧偶后再婚的,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和计算;若未再婚,按
本人与原配偶的工龄和计算
(2)职工离异后再婚,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和计算;若未再婚,按本
人的工龄计算
6、职工购房时间的计算
(1)职工头次购房,购房时间从头次付款之日起计算。
(2)职工购房后调整住房的,购房时间从调整后购购新房头次付款之日
起计算。
(3)1993年(含)以前按优惠价购购的住房,职工改按成本价购房或改
建住房公积金的,其购房时间仍从原购房头次付款之日起计算。
7、职工按标准价或1993年(含)以前按优惠价购购的住房(已改按成本
价购房的除外),职工享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为成本价产权的94%。
(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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