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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修订的《实施消法办法》给购房者带来什么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735 次
前天,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浙江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
办法》)。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头次将商品房的购卖、物业管理、
装修等内容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之内。新《实施办法》将保
护购房者哪些方面的权益?消费者如何更好地使用该法?我们特意
请省消协秘书长王永木等有关人员来回答消费者的疑问。
问:为什么要在《实施办法》中增添商品房的内容?
答:近年来,商品房成为新的消费热点。与此同时,商品房质
量无法保证,面积缺斤少两等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有关法规的不健
全,商品房的投诉处理成了难点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
益,省人大在修订草案中增添了这些内容。
问:商品房被列入《实施办法》后,它是否和家电等商品一样,
属于“三包”范围?
答:《实施办法》十八条、十九条对商品房退房、保
修做出了明确规定。商品房因其特殊性,不可能像家电那样的产品
随意调换。
问:消费者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退房?
答: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
退房。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2、将未经竣工验收(包
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
使用的;3、商品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结构、朝向、楼层、交付
时间等违反合同约定;4、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办理契税证、房屋所
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所有材料,或者未在委托办理协议约定的
时间内办妥上述证件;5、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
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包括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不相符的。
但因国家建设需要致使规划改变的除外。
问:如果要退房,是否按照当初的购房价退?
答:消费者要求退房时,如果遇房价上涨时,经营者必须按同
类地段同类商品房标准的新价格退还房款;如遇房价下降,经营者
按原价格退还房款。也就说,就高不就低。
问:听说新《实施办法》规定,商品房超过合同约定面积的,
可以不付钱,是这样吗?
答:不完全正确。新《实施办法》规定,商品房面积超过合同
约定允许误差上限,消费者未要求退房的,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
支付超过部分面积的价款;商品房面积不足合同约定允许误差下限,
消费者未要求退房的,经营者应当退回不足部分面积价款,并按不
足部分面积价款的一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问:如果我购购了100平方米的房子,合同约定误差可在3%内,
假如实际面积只有110平方米,我该怎么做?
答:你既可以选择退房,也可以选择不退房。如果退房,则按
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如果不退房,按照合同约定误差即3%以内(包
括3%)的要补足房价款(即补#平方米的房款),超过3%的则不
需要再付钱(即余下的7平方米算是开发商给购房者的了)。
问:我购了100平方米的房子,购房合同约定误差可在3%,如
果实际面积只有90平方米呢?
答:你可选择退房。如果不退房的,3%以内(包括3%)部分
(3平方米)由开发商退给你房价款,余下的7平方米开发商就要按
照14平方米的面积补给你房价款。
问:房产广告上有某些关于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承诺未兑现,但
又没有写入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开发同称这些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
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一些房地产广告吹得天花乱坠,房子的户型、质量有多好,
绿化有多少,交通便利,配套有豪华游泳池、网球场、学校、超市……
但当消费者实际拿到房子,或是房子本身有质量问题,或是公交车
未通,绿地缩水,学校、超市建成无期。这种情况下,不管承
诺内容是否载入商品房购销合同,只要是构成要约的广告承诺就具
有法律约束力(内容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针对特定对象的商业
广告。编者按),必须得到兑现。否则消费者可要求退房,或者要
求赔偿相应损失。
问:商品房如何进行“包修”?
答:新《实施办法》十九条规定,商品房实行质量保修制
度。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
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不低于八年,其他部位的保修期限按国
家规定执行;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问:在建设部98(102号)文件中规定,屋面防水的保修期为
三年,如果开发商按照这个规定执行呢?
答:新《实施办法》由省人大立法,地方立法的法律效力应当
高于规章。因此,开发商应当执行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问:如果房屋渗漏修不好,该怎么办?
答:在保修期内,发生地基下沉、房屋倾斜、墙体开裂等严重
质量问题的,或者屋面、墙面、地面等部位发生质量问题经两次修
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退房并赔
偿损失。退房价格仍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问: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该由谁来出?
答:维修费用,包括公共部位的维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不
得使用物业维修专项基金。
问:商品房如果因施工的原因发生问题时,还能向开发商索赔
吗?
答:可以,因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商品房在合
理使用期限内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地产经营者和负有
责任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新《实施办法》在物业管理上有何新规定?
答:其第三十条规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有权按规定选择物业
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委员会
有权解除合同。
问:住宅装修上有何规定?
答:经营者对装修部位应当在一年内予以保修。并且从事住宅
装修的经营者应和消费者书面约定施工限期、施工质量、施工费用、
质量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由经营者提供装修材料的,应书
面约定材料的名称、规格、等级、价格等。
问:新《实施办法》出台后,现在或者以前购购的商品房能否
参照新的《实施办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新《实施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实行,也就是说,只对
明年1月1日后发生的商品房消费行为适用。
(钱江晚报 叶元春 余洁 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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