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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烂尾楼事件追踪:开发商给购房者设“陷阱”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787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这是一起开发商有预谋地两头套取现金的案件。”对于南京虎踞北路10号烂尾楼事件,南京市房管局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一方面开发商先拿到销售许可证再抵押楼盘,但在商品房购卖合同上却隐瞒房屋被抵押的事实,另一方面又利用“抵押楼盘不能鉴证”

这一点,使银行在房管部门查不到销售记录,从而无法监管售房款,较终达到向银行、购房人两方套取现金的目的。经记者深入采访得知,蓝舰公司在售房过程中多处设置了陷阱,从而使购房者的利益受到侵害。

陷阱之一 隐瞒房屋被抵押的事实

购房人周先生在2003年12月3日与蓝舰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较早购购该处商品房的购房人之一。他以56.2397万元的价格购下了8楼的一套房子,并在5天内将全部房款一次性付清给蓝舰。在周先生与蓝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卖契约上,第十四条“权利瑕疵担保”的款内容如下:

第三人(银行)对该房屋享有下列第(空白栏--记者注)项权利;甲方(蓝舰)保证,该第三人已书面同意甲方将该房屋出卖给乙方(购房人周先生);

1,第三人(空白栏--记者注)的抵押权;

2,承租人即第三人:(空白栏--记者注)的权利。

周先生告诉记者,他事后了解到,虎踞北路10号综合楼的在建工程抵押给兴业银行南京分行城东支行,抵押权的空白栏里应填上兴业银行南京分行城东支行。蓝舰公司当时并未明确告知楼房已被抵押一事。

5月27日,记者陪同周先生来到房管部门查阅该房屋的查封资料时发现,其所购购的房屋产权已于2003年9月27日抵押给了兴业银行,解封日期是2004年7月8日,而其购购该房屋时是2003年12月3日。也就是说开发商在合同上有意虚假填写,刻意隐瞒了其房屋已被抵押给银行的事实。

点评

南京市房管局政策法规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开发商在销售期房时,为使购房人尽快支付房款,刻意隐瞒房屋被抵押的事实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但开发商以及其售楼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有责任将房屋被抵押的事实告知购房人。

该局商品房管理科工作人员介绍,蓝舰公司采取的手段,在城东某楼盘销售过程中也曾出现过。房管部门发现后,立即要求开发商把相关条款进行更改,不许用“空白栏”欺瞒购房人。开发商与周先生签订的那份契约明显不规范,若到房管局鉴证,肯定是通不过的。

房管部门提醒购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看清合同全文。此外,开发商会以“到房管局鉴证”为名,将购房人的所有合同文本收走,并有可能抽走部分合同内页进行篡改,侵害购房人利益。因此,购房人在签完合同之后,应将合同文本进行复印,以防开发商擅自更改合同。

陷阱之二 签订合同时“看人下菜”

常常有购房人反映:明显看出合同不公平,但要求开发商更改时,销售人员都是一个调:公司统一合同,你“爱签不签”。然而,记者在采访虎踞北路10号烂尾楼事件时,却惊奇地发现:开发商不但在合同多处条款留下空白,而且在一些重要条款上和不同购房人的约定还不一样。记者比较了蓝舰公司分别与周先生、卢锦云签订的契约,发现这两份契约有不一致的条款内容。

周先生签订的契约中第五条(预售款的专用)约定:甲方(蓝舰公司)如将预售款挪作他用,视为甲方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乙方(周先生)有权中止履行本契约,甲方在10天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并按下列方式处理:即退回乙方购房款及相应利息。

而在卢锦云签订的契约中的相应内容却是,“乙方(卢锦云)有权中止履行本契约,甲方在(空白栏--记者注)天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并按下列方式处理:(空白栏--记者注)。”也就是说,根据该条款,在蓝舰公司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之后,卢锦云竟然无法得到蓝舰公司退回其购房款及相应利息的保证。

同时,在交房时间上,蓝舰答应周先生在2004年7月30之前交付房屋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蓝舰答应卢锦云的却是在2004年9月30日之前交付房屋。

“签订契约时,我特地问了蓝舰公司,跟其他人签订的合同会不会有区别,蓝舰明确回答说所有契约的内容均是一致的。”卢锦云告诉记者:“谁能想到开发商玩了个‘两面手’。”

周先生告诉记者,当时把50多万元一次支付给蓝舰公司时,心里还不是很放心的,因此要求蓝舰公司在契约中明确写明如果蓝舰违约,必须退回购房款以及相应利息,“蓝舰起初也不答应,后来我找到了他们当时的法人代表孙国建后,他们才答应在契约加上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

点评

据房管部门介绍,开发商签订合同时“看人下菜”的做法并不少见。在城南某楼盘销售时,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中,有的注明要安装子母门,有的却未注明。结果,当开发商全部安装普通防盗门后,有的业主收到“同意1500元赔偿”的信函,有的却没有。

因此,准业主接到开发商签约通知后,可先请教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详细了解商品房购卖合同的标准格式和内容,还可通过南京房地产信息网、搜房网等专业房地产网站的业主社区与其他业主取得联系,共同讨论,一起向开发商要求更改不合理条款,防止开发商施展“看人下菜”的伎俩。

陷阱之三 提前现金付款享受优惠

“蓝舰公司之所以能够轻易挪用购房款,与购房人大量现金付款并草率付款有关。”房管部门政策法规方面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银行现在一般都是通过对购房人的按揭贷款来监管房款的流动去向的。因为购房人的按揭贷款必须在合同鉴证备案后才能办理,因此如果蓝舰事件中的该楼盘多数购房人都需要贷款,那么售房款就不会逃过银行监管,房屋也不可能没鉴证,导致现在被抵押给银行,购房人维权困难重重。

南京商品房管理科的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该楼盘2003年7月才领取预售许可证,其实2002年12月就开始收购房人的房款了,也因此被举报“无证销售”受到查处。当时管理部门发现,一些购房人在仅凭认购书、没有正式合同的情况下就付清全款,原因是这样的价格仅4000多元/m2,比后来的2003年7-8月间销售的5600多元/m2少了几千元。

点评

“看起来,提早付款购房省了很多钱,其实是贪小便宜吃大亏。”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开发商常常给全额付现金、提前付款的购房人优惠,其实是出于自己的资金周转考虑才出此策略。特别是没有拿到销售许可证的楼盘,意味着该楼盘规划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备等尚未经过房管部门把关,购房人如轻率购房,即使不出现资金被卷走的问题,房屋能否办理房产证、土地证,能否合法交易都没有保证。因此,购房人一定要注意,只有看到开发商的销(预)售许可证以及确认是通过网上打印的合同才能签订,然后再支付房款。

开发商给购房者设置的这些陷阱,你有没有遇到?如果你也有类似的遭遇,可以打电话向本报后热线(025-84783600)反映,也可以向当地房管部门举报。     (作者:吴宏 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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