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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无故更改购房协议 百名业主陷入期房陷阱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660 次
2006年5月,王先生购购了南棵绿荫小区住宅二期工程(以下简称“南棵二期”)的商品房,开发商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一公司”)承诺:2007年12月末进户。今年4月,开发商又与业主更换协议,进户日期延迟到2008年8月30日。进入9月,天气渐冷,二期工程的施工现场荒草满地,开发商仍迟迟没有动工。王先生在漫长地等待着,与王先生一起望“地”兴叹的还有购购南棵二期的近200名业主。
无故推迟进户时间惹争议
据王先生介绍,去年5月,他经朋友介绍,购了南棵二期的一套房子。王先生说,购房是个大事,他十分谨慎。在售楼处,他执意要求查看新一公司的售楼许可证。可售楼员信誓旦旦地说,新一公司五证俱全,只是上级专业到公司检查,那些证件被到公司了。售楼员指着新建的南棵一期工程说:“看看那片小区,几十栋楼房,如果手续不全,不可能盖起这么多栋楼房。现在二期刚刚开盘,价格便宜,听说过几天公司要调价,房价还会上涨。”每平方米2580元的价格打动了王先生,他和女朋友商量决定购一套40多平方米的房子,2007年12月份进户后,用两个月时间装修,2008年5月,他们就能结婚了。谁知今年4月,开发商通知王先生到售楼处更换协议,公司因故不能按时进户,进户时间推迟到2008年8月30日。当王先生追问“什么原因推迟进户时间”时,新一公司的工作人员解释为“这是公司的决定,如果你不想换协议,可以办理退房手续”。现在王先生不知道自己明年5月到底能不能在新房子里结婚,因为那片地还扔着呢,没有动工的迹象。
李先生也是急着进户的业主之一。李先生说,去年12月他购南棵二期一套30多平方米的房子,为的是搬迁后能尽快入住新居。今年6月道外二十道街搬迁,李先生一家三口租着廉价房,省吃俭用攒着头付款,掰着手指算着进户时间。李先生在购房时看到了售楼员展示的《售楼许可证》的复印件,因为“原件被专业拿去办理业务”,见到“正规手续”,李先生没有仔细地查看复印件,便爽快地交了定金。李先生经常骑着自行车到南棵二期查看工期,可是从3月到4月,又到6月,南棵二期还是荒草一片。前几天,李先生接到换协议的通知。
如今,李先手又要多交9个月的房租,这对月收入只有千余元的李先生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针对此事,李先生到售楼处理论,要求新一公司赔偿。工作人员说,如果李先生不同意公司的决定,可以办理退房手续。
在购购南棵二期的近200名业主中,多数业主承担了不小的损失,当他们要求新一公司赔偿损失时,新一公司的答复均为:退房或损失由业主自行承担。
“五证”只有一证,开发商公然卖房
在采访中,业主质疑新一公司是否有“五证”。五证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记者在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商品房管理处了解到,南棵二期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据该管理处的工作人员介绍,开发商办理其他四证后,较后到市房产住宅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只有具备此证,开发商才具有售房权。
在市政府审批大厅,记者没有查到南棵二期办理《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的相关手续;在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道外分局的档案里也没有南棵二期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手续。
记者调查中发现,只有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有该公司对南棵小区住宅工程二期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登记,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在办理中。
五证中,只有一证,新一公司竟敢公然卖房。记者以购房者的身份到南棵小区的售楼处进行暗访,南棵小区的售楼员称,南棵小区一期工程的现房正在热销中,二期工程因手续不全停售了。记者又以已购购二期房房主的身份与负责人左先生取得联系,对方称,因开发商合作者的内部原因,二期工程需要办理更名、过户等手续,因而延误工期,公司的负责人正在处理相关事宜。记者提出疑问,南棵二期是以新一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的,为何还存在更名、过户等问题?左先生称,这是内部合作者之间的矛盾。左先生表示,二期工程五证俱全,只是目前正用于办理手续不便向业主展示。当记者问道,公司是否能按照更改的约定在8月30日进户时,左先生表示,明年进户应该不成问题,但不能保证在8月30日前。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到新一公司的负责人,对方称,公司五证俱全。记者问到三个政府职能部门为什么没有新一公司办理的相关手续,对方表示,这与新一公司无关。
无证售房,存在诈骗之嫌
对于新一公司的行为,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张博认为,在没有取得“五证”的情况下售房属于违法行为,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购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购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购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同时,新一公司在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售房,业主可以按欺诈行为对其进行起诉。
专家提醒消费者,购房时一定要认真检查开发商的“五证”,必需是原件,不能是复印件。有些开发商在复印件上做手脚,蒙蔽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消费者要认真查看合同的每一项规定,不要被开发商的霸王条约束缚。
(作者:周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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