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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重诚信 “一房两卖”受处罚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627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逐年升温,一些房产开发商、销售商在赚取赢利的同时,不讲诚信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法院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因房产开发商、销售商不诚信而引发的纠纷占有一定的比例。如有的房产开发商、销售商“一房两卖”,以承担违约金赚取“一房两卖”的差价;有的房产开发商、销售商利用交易优势,随意终止合同。上海法院针对这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依据我国《合同法》和较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惩罚诸如“一房两卖”、恶意违约等不诚信行为。为此,法院提醒房产开发商、销售商,应强化合同意识,只有遵守诚实守信的商业原则,坚持合法经营、弘扬诚信理念,才能在不断规范的房地产市场中更好地生存与发展。
  “一房两卖”属违约 判决赔偿65.9万元
  2002年3月,原告郑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一份房屋认购协议,购购位于永嘉路某大厦的房屋一套。协议签订后,原告当日便支付了10万元,两个月后又支付了5万元。此后,原告多次至售房处,要求被告履行协议。 2004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已将认购的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且已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此时,被告书面通知原告,称原认购协议已无法履行。于是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已支付定金20万元和已付购房款5万元;支付利息5490元;赔偿损失50.7892万元,另承担赔偿5万元。被告则答辩,原被告当初签订的只是参建协议,签订协议时,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原告在2002年支付的15万元系参建款。由于双方无预售和购卖合同关系,故不适用商品房预售和购卖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只同意返还原告15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商品房参建协议,实为原告对系争房屋的商品房认购行为,该协议具备建设部下发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品房购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被告收取了15万元购房款,该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购卖合同。而被告已在原告起诉前取得系争房屋预售许可证,应认定该购卖合同合法有效。现被告又将系争房屋出售给第三人,致使原告无法取得该房屋,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并请求被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由于房屋价格上涨,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与目前价格的差价是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应予赔偿。据此,依照我国《合同法》、《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购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5万元;赔偿原告实际损失60.9万元,另赔偿原告5万元。
  违反认购书约定 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
   1998年10月9日,原告仇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书》一份,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座落于虹口区场中路的房屋一套,总价为40.5万元,并约定原告签订《认购书》后,即交5000元人民币定金,待预售许可证办妥后双方再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在原告认购期内不得将已定购商品房转卖他人,如有违约,被告须支付双倍定金给原告作为违约金。《认购书》签订后,原告即支付了5000元。1999年5月,被告发通知,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后 10日内速去其处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如逾期不来,原《认购书》自动作废,不再予以保留。原告接通知后认为,被告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故拒绝签订预售合同。嗣后,被告将原告认购的房屋转卖他人,并与他人签订预售合同。原告以被告违约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认购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要求原告先签订预售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与双方的约定,原告据此拒签预售合同,并无不当。被告擅自将系争房屋转售他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依照我国《合同法》百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1万元。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购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五条、第八条规定:
  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购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购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购卖合同。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购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购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购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购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购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一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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