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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溺毙在小区游泳池物业公司被判赔偿31万元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1027 次
事件经过:
去年盛夏酷暑的8月15日傍晚7点,浦东新区南泉路金浦花园业主施某与亲戚、同学三人,凭着金浦花园管理处发放的游泳卡,兴冲冲来到该住宅区免费向住户提供的游泳池游泳。此时,游泳池内已有30余名游客。一公里后,游泳池的纠察发现深水区水底下有一人“潜泳”了半分多钟仍未露出水面,便急呼泳池中的其他泳客将该人拉出水面。此人正是施某,已经没有了心跳和呼吸。在场泳客对其采取人工呼吸、肩背等急救措施无效。施某入了附近医院抢救亦于事无补。施某被认定溺水死亡。据查,该游泳池系被告管理的金浦花园的配套设施。游泳池面积约290平米,深水区水深约2米,泳池旁未按规定设置救生台,亦未设置和配备医务室及医务人员,仅设场边纠察(兼任巡边员)和救生员各一人。法院认为,被告开设金浦花园游泳池,作为配套设施,为住户提供健身服务,理当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由于被告开设的游泳池缺乏必要的医疗救护设施和医护人员,场边救生员配备不够,巡视又不力,以致发生泳客溺水后未被及时发现导致死亡后果。被告因此侵害了施某的生命健康权。
日前,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施某死亡补偿金28万余元,并支付施某的丧葬费、停尸费和赔偿原告交通费、误工费等2.9余万元。
原告:死者父母于去年9月将金浦花园的主管单位上海金马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儿子是持金浦花园管理处发放的游泳卡,进入游泳池游泳的。被告作为游泳池开办者,未建立值班急救制度,现场救生员未严格履行职责,导致儿子逆水而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共计82万5千余元。
被告:原告之子溺水死亡系意外事故,原告之子违反有关规定,在游泳池内潜泳才造成死亡事故,因死者本人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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