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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政策调控再出招:土地款头付至少50%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来源:人民网  阅读 822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新规将对遏制“囤地”和“炒地”现象起到有效作用,但由于提高了开发商的拿地门槛,有可能对土地供应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同时也可能带来新的垄断。

  继取消交易营业税优惠政策之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 “子”,落在了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上。

  12月17日,财政部、国土部等五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今后在土地出让中,头付款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分期缴纳全部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在现有的土地出让中,多数开发商的土地出让头付款仅为20%,不少开发商甚至通过销售回款来补缴土地价款。业内人士表示,新规将对遏制“囤地”和“炒地”现象起到有效作用,但由于提高了开发商的拿地门槛,有可能对土地供应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同时也可能带来新的垄断。

  土地出让: 头付不得低于50%

  这份《通知》由财政部、国土部、央行、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发出,落款时间为11月18日。有业内人士指出,相关规定实际上早已成型,五部委在经济工作会议之后发出《通知》,以作为该会议决定的具体落实。

  《通知》规定,今后在土地出让中,头付款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分期缴纳全部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特殊项目可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另外,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

  据悉,对于土地出让头付款的缴纳比例,此前并没有明确规定,执行中多遵循20%的标准;对于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期限,同样没有具体规定,多由各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自行约定。今年初,为刺激房地产开发投资,一些地方延长了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期限,比如广东规定,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开发商拖延缴纳土地款的现象一直存在,个别开发商甚至要通过销售回款来缴纳土地出让款,地方政府则疏于监管。

  《通知》亦指出,在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中,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的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

  支出分配:10%用于廉租房保障

  在严格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的同时,对于支出管理,《通知》规定,要严格按照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补充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同时,“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

  《通知》还规定,土地出让价款支出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

  此前,在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了土地出让收入的5个使用范围: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研究人员表示,地方在土地出让支出中存在不透明的现象,建议在明确支出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公开具体的支出项目。

  《通知》提出,地方在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时,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资金保障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用地规模和土地供应规模。

  出让合同:严格遵守动工时间

  记者注意到,《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且拖欠和违约信息将计入其诚信档案,限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

  去年5月,在国土部和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头次约定了建设项目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其中,属于商品住宅项目的,原则上开发时间较长不得超过3年。

  与此同时,开发商延期开发的现象屡见不鲜。有媒体报道称,在2007年广州市的27个“地王”中,就有20个至今没有动工。而按照规定,土地闲置满1年的,用地单位或个人要缴纳20%的土地闲置费;2年不开发的,政府可无偿收回。若按新规定,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可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

  邹晓云表示,如果开发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开发,或者政府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就不会存在“囤地”现象。至于新规能否达到效果,关键仍在于地方的执行。

  专家解读:可能带来新的垄断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表示,《通知》关于土地出让头付款和分期缴纳期限的规定,实际上抬高了开发商的拿地门槛,将对“囤地”和“炒地”现象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也可能带来新的垄断,即资金雄厚的大开发商和国企将更容易拿地。

  今年5月,北京“朝阳区广渠门外10号地”以10.22亿的价格被富力地产拍得,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富力头先支付土地出让金的20%,剩余部分在180日内付清;而在“广渠路15号地”的出让中,有着国企背景的中化方兴以40.6亿元拿下该地块,按合同约定,中化方兴在3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土地价款。两者的资金实力差距可见一斑。

  上述研究人员向记者表示,此规定另一个弊端还在于,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土地的供应,由于拿地的资金要求提高,必将延缓土地的供应节奏。

  鉴于本周一(12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适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房用地供应”,上述研究人士进一步表示,目前市场的主要问题在于土地供应结构失衡,即缺少中低价位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给,而非供应总量不足。因此,即便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供应总量,但也不会影响地价甚至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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