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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卖”给亲妈 被判无效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682 次
丈夫私下将房子“卖”给母亲,但分文未收。而后,丈夫将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记者今天上午获悉,一中院判决认定,丈夫的行为实为与,属于越权处理共有财产,转让行为无效。
刘女士与丈夫大智(化名)共有一套位于宣武区四平园小区的房产,登记在大智名下。2006年,夫妻双方准备将房屋出售。刘女士向丈夫出具书面证明表示同意卖房。2006年5月19日,大智来到宣武区房屋管理局,称将房产卖给了自己的母亲,申请将房屋过户。此后,大智的母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但实际上,她并未支付房款。2007年3月,大智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女士离婚,经法院调解后撤回起诉。丈夫要求离婚后刘女士才了解到,丈夫已将房产转让给婆婆。为此,刘女士以丈夫故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购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智将本案诉争房屋以购卖的方式过户到母亲名下,未要求母亲支付房款,可认定这种行为名为购卖,实为与。
刘女士向丈夫出具证明同意售房,授权范围应是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现大智将房屋与母亲,超出了刘女士的授权范围。
法院认为,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共有人同意。在刘女士未同意大智将本案诉争房屋与他人的情况下,大智将房屋与母亲,该处分无效。刘女士起诉要求确认大智转让房屋的行为无效,符合法律规定。
故此,一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大智将房屋“卖”给母亲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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