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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平变刘小萍 房主换了人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773 次
因担心妻子分割自己的财产,深圳市的黎先生15年前在宝安区石岩镇所建房屋宅基地的“两证一书”权利人一栏,除署上了自己的名字外,还随便编了一个名字——“刘小萍”。
无巧不成书,2年后,黎先生认识了一位女朋友,该女子的姓名与他当年在“两证一书”上臆造出的名字几乎一模一样——她叫刘小平。
然而,让黎先生想不到的是,就是因为这个巧合,就是因为这一字之差,给他以后的生活带来了诸多的麻烦。更让他想不到的是,“假房主”刘小平在与其分手后竟然用当年写着“刘小萍”这个名字的“两证一书”将他告上了法院,较后,自己全家呕心沥血建造起的房子竟被判给了他人!
这几天是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给黎先生的较后期限,如果住在纠纷房中的黎先生一家30多口人还不搬出,将面临着断水断电,甚至被公安部门强制执行法院的判决。
巧合:
假想“房主”真实走入生活
据黎先生介绍,1992年,他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信宜新村以15万元的价格购下了一块120平方米的土地,并在当年拿到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许可证、兴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书,统称为“两证一书”
“当时,我和前妻的感情不是很好,一直有离婚的打算,考虑到离婚后财产的分割问题,我就没有在‘两证一书’的权利人一栏署上我前妻的名字,而是署上自己编造出的一个女子名字‘刘小萍’。”黎先生告诉记者。
两年后,经过一个朋友介绍,一个名叫刘小平的年轻女子走入了黎先生的生活。“她的名字与证件上名字只相差一个字,而且是同音,连我自己都对这个巧合感到吃惊。”黎先生说,“很快我们相爱了,为了和她结婚,我于1996年与前妻离婚了。”
欺骗:
隐瞒妻子独占外购置土地
离婚的时候,黎先生前妻对其在外购置土地有所觉察,并要求分其财产。为了让妻子断了此念头,黎先生把该宅基地“两证一书”权利人一栏中自己的名字覆盖住,从而伪造了一份复印件,由此显示出权利人只有“刘小萍”一人。黎先生的前妻看到此复印件后对此块土地的诉求也就作罢。这份复印件在后来他与刘小平交往的过程中被她拿走。
离婚后,由于感情发生问题,黎先生并没有如愿地与刘小平结婚,两人1998年便分手了。当年,黎先生决定在这块宅基地建一幢8层楼的房屋,可是由于缺乏资金,只好求助于家人。黎先生的兄弟姐妹答应集资共建楼房,但他们有一个共同要求,那就是把该宅基地“两证一书”的权利人由黎刘两人改为他们的老父亲“黎耀金”,黎先生也(shuang)快地答应了。
据黎先生回忆说,当时找到石岩镇国土所更改权利人名字,国土所的工作人员没有更换新证,而是用白色的涂改液将黎刘两人名字涂掉,然后在上面写上“黎耀金”这个新权利人名字,为了证明有效性,国土所的工作人员还在修改处加上了“深圳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石岩国土所”的签章。
无奈:
仅凭一张复印件房子判给她
据黎先生介绍,2000年,当房子建到第7层的时候,黎先生及父母、兄弟姐妹一家30多口人便欢欢喜喜地搬到新居。好景不长,2002年黎先生意想不到地收到了一份法院起诉书,原告竟是前女友刘小平,称他一家现在所住的房屋所有权归她,请求法院判令黎先生停止侵权,归还房屋。
在法庭上,刘小平出示了当年从黎先生那里拿走的“两证一书”的复印件,上面显示的权利人为刘小萍一人,并且刘小平向法官出示了公安部门所开出的证明,称“刘小平与刘小萍属同一人,刘小萍是刘小平的曾用名。”黎先生也信心百倍地向法官出示自己的“两证一书”的原件。
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黎先生提供是原件,却是经过涂改的原件,涂改过的地方仅加上石岩国土所的签章是无效的,应加盖石岩镇人民政府的签章才具有法律效力。虽然刘小平提供的是复印件,但是证据清晰,是有效的证据。较后,法院判决黎先生一家于30日内搬出该房屋,并赔付刘小平经济损失5000元。后来,黎先生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结果是维持原判。
黎先生告诉记者,法院方面已经告知他们全家,这几天将是较后的期限,否则不仅会停水停电,而且还会被公安部门强制执行法院判决。“我们一家30多口看来就要无家可归了,可是我还是想不明白:刘小平为什么能仅凭一张复印件夺走我们全家集资建起的房子?即使我的证件经过涂改是无效的,但房子属于我们家这是事实吧?”
律师说法
仅凭一纸复印件认定房产难以令人信服
记者昨日就此案采访了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的张健律师,对此案他表示,头先,当时有关部门在没有核实“刘小萍”身份的情况下,就以黎先生及“刘小萍”为权利人颁发了“两证一书”,这是一种失职行为,因此黎先生也存在着主观过错。
其次,正如判决所说,国土管理所对此无法决定变更登记权,其签章的行为旨在实现转移登记的效果,但因超越自身职权而归于无效。此项转移本应由石岩国土所受理递件并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宝安分局办理转移登记。
再次,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的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法院仅依据刘小平的一纸复印件就认定该房属其所有,肯定不能令人信服。虽然经国土所签章的产权证无效,但法院完全可能依产权证上的涂改变更查证出涂改之前的状况。
张律师说,其实,根据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条之规定,本案争议的土地登记资料是完全可以公开查询的,结合深圳市房地一体的管理模式,也就可查证出该宗土地上房屋的权属状况。被告应当在举证期间内向国土房管部门取得该土地房屋的登记资料作为证据,也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就本案而言,自终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至今尚不足两年,被告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广东省高端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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