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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房产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房屋应由谁继承?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来源:琼海房产信息网  阅读 1841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冯某有冯国志、冯雪华两名子女。2000年9月冯某的儿子国志因为交通事故意外身故,国志有一个3岁的男孩名叫冯俊。200l年11月,冯某因疾病医治无效去世,留有房产一处。那么这处房产该由谁继承呢?
  根据法律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冯国志的遗子冯俊,是可以代替其父冯国志继承祖父冯某的房屋遗产的。但冯俊只能分得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即祖父冯某的房屋遗产的1/2;另外的1/2房屋则由冯某之女冯雪华继承。
  《继承法》第ll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此可知,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或母的位置而继承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需要说明的是:代位继承只限于"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并且只能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子女"的子女来代位继承,而且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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