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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人名义购套房不料房主拒过户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704 次
本报讯(记者 肖风伟 通讯员 李松楠 吕艳珍)昨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告诉了熊某一个道理:没有购购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即便侥幸购来经济适用房,也不过是购来一堆麻烦。借人名义购购集资房
熊某的父亲和秦某均系郑飞集团职工。2000年,郑飞集团准备建集资房,该集资房实为经济适用房。同年4月1日,熊某的父亲征得秦某的同意后,以秦某的名义给儿子购了一套集资房,由熊某交纳集资款,房产及所有权归熊某,房产证也过户给熊某,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与协议书。
按照协议和郑飞集团的有关规定,熊某履行了相应的手续,交纳了该集资房的房款。
2002年6月,熊某通过挑号,选中秦某单位郑飞集团位于郑州市航海路的一处集资房,熊某占有该房屋并一直使用。
为过户房屋产权打官司
去年7月19日,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给秦某颁发了该房屋的房产证,熊某找秦某协商办理过户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秦某按照合同约定,补办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庭审中,秦某辩称,他才是诉争房产的先进合法产权人,双方的与合同是无效的。同时他还提出反诉,称熊某占据其房产多年,应支付房租9600元,并将从他那里骗取的房产证返还给他。损害公众利益的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兴建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其销售对象有着严格的限制,只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才拥有经济适用房的购购资格。
秦某虽具有郑飞公司经济适用房的购购资格,但其将购购资格通过协议,与没有购购资格的熊某,扰乱了我国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该与合同无效。
据此,法院驳回了熊某的诉讼请求。同时,秦某的反诉请求因无有力证据加以证明,且与本案的与合同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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