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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澄迈村民举报前村干部非法转让集体土地 警方立案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来源:琼海房产信息网 阅读 907 次
澄迈金江镇大催村村民举报
前任村干部非法转让集体土地
澄迈国土、警方介入,已立案调查
南国都市报1月7日讯(记者良子 田春宇)“辛苦攒了十多万购了块土地,却突然被告知是非法倒卖的。”澄迈县金江镇大催村村民阿伍在2011年花了14万购购了660平方米本村南尾岭规划的“生态文明村宅基地”。经金江镇镇政府调查核实,该地出让协议不合法。这让阿伍等购购者陷入地和钱两空的尴尬境地。近日,村民向记者反映了此事,投诉前任村干部非法转让土地。
14万元购了近一亩地
被告知出让协议不合法
年近60岁的阿伍在外打工数十年,辛苦攒了十万多块,2011年,他听朋友介绍,大催村南尾岭正在规划的生态文明村有宅基地出售,原价15万一格(660平方米),可优惠1万元。“当时想土地都是稳赚的,而且这块地在价格很低的情况下又优惠了,对方还提供了生态村宅基地示意图和县政府规划图,就心动了。”2011年12月29日,阿伍与卖地甲方邓某仙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以14万元的价格购购了一格宅基地,并用10万元积蓄先期支付了部分购地款。阿伍想着生态村开发建设时自己就可以当老板,开一家汽车修理厂,没想到,2013年下半年,他被村民告知,他所购购的土地涉嫌非法转让、倒卖。他至今不知咋回事,更不知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据大催村村民们介绍,在阿伍购购该地后不久,村民发现他所购购的南尾岭234.6亩土地转让前未通过召开代表会议等合法途径,涉嫌非法转让、倒卖。该村村民集体向金江镇镇政府进行了举报。2012年2月7日,金江镇镇政府公示“责令禁止通知书”称,经调查核实该地出让协议不合法,终止该地对外发包的一切手续,并对已进行的相关手续进行处理。
村民举报土地遭非法转让
金江镇核实转让协议无效
去年9月刚上任的大催村村长刘元泽介绍,在与前任村小组成员交接时发现,多人购购了所谓的大催村南尾岭“生态文明村宅基地”。比如,2011年12月11日,陈先生和杜先生同与邓某仙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购购价格均为每格15万元。
刘元泽介绍,卖方甲方邓某仙与购方签署协议时,提供了一份他与该村时任村民小组签订的土地购购协议,时间为2011年10月29日。该协议显示,经群众代表会议一致通过,以1338400元的价格,该村民小组将位于南尾岭的234.6亩“荒地”转让给乙方作为“宅基地”开发使用,该协议中转让的是“土地所有权”,该协议甲方签名为前任村长刘某江,签名代表9人。
这份土地协议书遭到大催村多数村民的质疑。“根本没有代表会议,我们都不知道。”2014年1月6日,南国都市报记者来到该村,被数十村民围住反映情况,提出前任村长刘某江等多名村民小组干部当时有两处行为不符合法律程序:,在转让该村土地前,未召开群众代表会议征求村民意见;,转让土地收益仅50万元,如此贱卖村集体土地属非法,且并未如数交给村财政。“这届村民小组上任交接时,村账户有31万元,并没有交代款项来源。”刘元泽称。
大催村村民向金江镇举报该村前任村民小组成员刘某江等人涉嫌非法转让集体土地后,该镇党委、政府成为调查组展开了调查。“2011年所签署的土地转让协议中代表签名的村小组代表人数不足三分之二,不符合法律程序。”金江镇人大主席陈亚亲明确表示说,就这一点就已经证明大催村时任村民小组与邓某仙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不具备法律效益,之后在此协议基础上产生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前任村长称系私人行为
国土局公安局立案调查
目前,金江镇党委、政府就大催村村民的举报情况,经过初步调查后报给澄迈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公安局进一步核实调查。
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监察大队大队长冯开升介绍,接到调查组的反馈后,该大队分两次前往村民反映的土地所处位置进行土地测绘,初步确认村民举报遭非法转让、倒卖涉及的该村南尾岭集体土地有234.6亩,而该土地性质为其他类型土地,不能作为宅基地使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其他类型土地购卖超过20亩的涉及违法犯罪,因此,该大队已将该案移交澄迈县公安局继续侦办。
那么,时任村民小组专业如何解释转让村集体土地的行为呢?
前任村长刘某江拿出三份材料说,2011年10月底,他所在的村民小组成员确实曾决议,并在没有召开群众代表会议的情况下,与邓某仙签订了转让该村南尾岭234.6亩集体土地的协议书,收现款50万元。“村民小组代表们可以代表村民意见。”刘某江解释说,此次转让土地并非“贱卖”村集体土地,因为1993年,大催村将这片集体土地承包给澄迈某公司,当时该公司并未在期限内付完土地承包款,拖欠了20年,2011年10月,他所在的村民小组利用原来1993年的承包合同,计划收取原来承包款的余款,用做延伸该地的承包,与澄迈某公司代表邓某仙签署了土地转让协议书。
面对村民质疑他和时任村民小组相关人员涉嫌非法转让村集体土地的情况,刘某江拿出一份时任村民小组与邓某仙签署“解除协议书”作为证明材料,提出邓某仙陆续转让南尾岭234.6亩集体土地的行为,与当时的村小组专业均没有关系。
然而,阿伍等购购者与邓某仙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时间均在2011年12月,而刘某江的这份“解除协议”签署时间却为2012年2月18日。对此,刘某江称,2012年,金江镇政府曾就村民举报内容调查核实1993年承包南尾岭243.6亩的合同因乙方近20年不履行合同约定失效,而2011年所谓的延续合同并未经金江镇政府申请审核,当年2月7日镇政府发出“责令禁止通知书”。“我们当时就与邓某仙解除协议了,他卖地是他私自行为。”
目前,该局经侦支队已就邓某仙等人涉嫌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澄迈警方介绍,邓某仙未能提供任何合法凭证,证实其与澄迈某公司的委托关系。就大催村村民举报该案涉及多名村干部的情况,警方表示十分重视,将严格依法办案,追责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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