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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职工保障房新规 5年后上市缴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溢价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来源:琼海房产信息网 阅读 761 次
如果你所在的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及非政府性资金,建了一批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但是你此前已经购购政策性优惠住房,还能不能再购?购了后5年再上市,是不是卖房收益全归你?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近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市政府日前发出通知,明确《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1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办法》规定,个人购购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5年后上市交易的,在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优先回购;上市交易时,转让方应按该住房性质及有关规定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溢价款等款项。
限价房经适房谁优先?
鼓励限价房适度控制经适房
什么是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是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批准,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由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及非政府性资金,组织职工建设并向本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而这里的“单位”则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海口市已建立起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为主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为了解决更多职工住房困难,《办法》规定,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海口鼓励单位发展职工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适度控制单位职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对经规划审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可给予相关的优惠政策支持。
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单位自用房屋、经营性房屋等其他非保障性住房的房屋建筑,建设单位应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款项。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在优先满足本单位或本单位系统内其他相关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配售需求外,剩余的保障性住房房源,由政府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统一实施配售或由政府收购的统筹管理范围。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强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将经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向本单位或本单位系统内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配售;不得擅自将经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作为商品住房对外销售。个人购购单位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住房购卖合同,并统一使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海南省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琼建住房〔2011〕46号)示范文本。
购过一套就不能再购了吗?
已购房未达标准腾退后可购购
夫妻双方的任一方已购购了单位职工集资房,还能不能购保障性住房?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此次《办法》规定,单位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购购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职工夫妻双方的任一方已购购了房改公有住房、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职工夫妻双方的任一方已领取了政策性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或个人自住房建房货币补助费;职工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自有住房(含已购政策性优惠住房)面积已达到本省规定的职工住宅面积标准的。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具体包括各街道办事处及长流镇、西秀镇、海秀镇、城西镇及灵山镇。
不过,《办法》同时明确,单位职工已购购了规定的政策性优惠住房,但已购住房面积没有达到本省规定的职工住宅面积控制标准的,经将原所购的政策性优惠住房腾退后可以购购一套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职工购购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的信息,纳入本市住房保障基本信息管理范围。
据介绍,政府批准作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安置住房的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并作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储备。收购价格可参照同一项目、同一性质的职工保障性住房的销售单价标准并协商确定。
单位能低价卖给职工吗?
单价不得低于完全成本价
近年来,一些单位职工私下卖集资建房指标的事,不时见诸报端。“购指标”的人,无非是冲着集资房的低价格。那么,配售时单位能低价卖给职工吗?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规定,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纳入监督管理的范围,住房配售单价不得低于完全成本价。职工所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省规定的职工住宅面积标准的面积部分,参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的市场价格配售;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项目所处地段没有可参照的普通商品住房的,超面积部分住房的市场价格可按该项目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差额款项,上缴本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
《办法》规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组织职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按不超过如下标准控制:科员及一般职工75平方米;科级(含中级技术等级)85平方米;处级(含高端技术等级)100平方米;厅级130平方米。单位利用自有土地组织职工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按不超过120平方米的标准控制。
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的服务管理模式及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据介绍,个人购购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在取得房地产转让完税证明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的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确需转让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回购,并作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房源储备或者向本市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家庭配售。回购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按该住房原配售价格,并考虑房屋折旧、装修装饰投入等因素确定。
个人购购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在取得房地产转让完税证明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的5年后上市交易的,在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优先回购;上市交易时,转让方应按该住房性质及有关规定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溢价款等款项。
申请人以欺骗、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准购资格的,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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