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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法院被指“强拍”土地 海南企业喊冤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来源:琼海房产信息网 阅读 1394 次
“只听说过房子会被‘强拆’,没想到土地也会被‘强拍’”。近日,海南一家拍卖公司在本地媒体刊登拍卖公告,称受湖南省临湘市法院委托拍卖位于万宁市望海大道一块面积为30亩的土地,但这一公告引发了万宁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强烈不满。他们认为,这块土地自2007年以来一直登记在该公司名下,而且目前因确权诉讼已被万宁当地法院查封,且不说这样的拍卖对他们不公平,而且这一拍卖行为也明显违规。
万宁市法院一位曾审理过该块土地有关案件的法官也表示,在涉案土地较终权属尚有待法院裁决的情况下,临湘市法院就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操之过急”。目前,海南省商务厅有关部门已介入此事。
临湘法院被指“强拍”土地
10月24日,海南荣丰华拍卖有限公司、湖南德士佳拍卖有限公司在海南本地一家媒体刊登拍卖公告,称受湖南省临湘市法院委托,将于11月15日公开拍卖海南万宁市万城(价格 动态 户型图 论坛)镇望海大道商贸综合用地(万国用【2007】第101283号),面积为2.015万㎡,参考价为2427万元。
“这已经是他们(临湘法院)和拍卖公司次拍卖了,前一次发了拍卖公告后,我们提出交涉,后来停拍了。不料现在又要拍卖,这不是‘强拍’是什么?”万宁市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被法院拍卖的这块土地,因涉及转让和权属问题,目前尚在诉讼期间,而在此前该公司已经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这宗土地,按照相关法规,这宗土地在没有解封之前是不能被拍卖的。
说到这宗土地,不能不追溯因其产生的一系列诉讼。
2007年,在万宁从事粮油生意的吴毓礼因资金周转紧张,欲向万宁市农发行贷款1200万元,可因手中没有可抵押物。吴毓礼找到合作方万宁置业公司林晓文坦陈其贷款想法。恰巧此时万宁置业公司也有意出手名下的土地。2007年4月26日,吴毓礼和万宁置业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万宁置业将位于万宁市新车站东侧、东星港外公路南侧,面积为35.32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吴毓礼,土地转让总价为694.32万元。合同签订后,吴毓礼向万宁置业公司支付了120万元的定金,土地转让余款待吴毓礼办完贷款手续后付清。
协议还同时约定:该协议签订半年,即2007年10月26日前,吴毓礼若没有贷到款,吴毓礼所交的120万元定金作为违约金,万宁置业公司予以没收,且吴毓礼无条件将该宗土地过户回到万宁置业公司的名下。
在受让取得万宁置业公司的35.32亩土地后,吴毓礼将其中的5.1亩临街土地用来抵押向万宁信用社贷款了300万元。2007年9月,吴毓礼将手上余下的30.22亩土地当作抵押物,向万宁农发行申请贷款1200万元。但因条件不符,吴毓礼的贷款申请未获批准。
在贷款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吴毓礼同意履行和万宁置业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将受让的30.22亩土地过户回万宁置业公司。为了节省土地交易相关税费,同时为了便于交易,万宁置业公司和吴毓礼经协商,双方同意将土地转让给第三方。较后,吴毓礼委托林晓文全权处理30.22亩土地的转让事宜,吴毓礼在转让手续上无条件配合。
2007年10月22日,这30.22亩土地转让给了第三方——万宁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7年10月29日,这30.22亩土地过户至万宁银河公司名下,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万国用(2007)第101283号)。
假土地证引来牢狱之灾
2007年11月2日,湖南省临湘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对吴毓礼立案调查并将其抓回湖南。
原来,做粮油生意的吴毓礼因拖欠湖南省临湘市富民米业公司大米款700多万元。因无力偿还米款,吴毓礼铤而走险,利用这30.22亩土地的假土地证向债权人富民米业作抵押,委托富民米业联系拍卖公司拍卖这30.22亩土地,并承诺拍卖所得款优先偿还富民米业的欠款。
吴毓礼被立案调查后,临湘市法院前来万宁市查封万宁银河公司名下这宗30.22亩的土地。2007年11月初,湖南省临湘市法院和岳阳市中院分别审理了吴毓礼利用假土地证向富民米业做抵押还款的案子。2010年1月29日,岳阳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吴毓礼与万宁银河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认定吴毓礼和万宁银河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行为无效。
2008年10月17日,临湘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充分决定对吴毓礼作出不起诉决定,将吴毓礼释放。
2010年3月5日,万宁置业公司向万宁市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万宁市法院依法查封了万宁银河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万国用(2007)第101283号)和30.22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2010年3月16日,万宁置业公司向万宁市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5月12日,万宁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万宁置业公司与吴毓礼于2007年4月26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万国用(2007)第101283号土地使用权归万宁置业公司所有;吴毓礼要在判决生效起30日内将土地过户给万宁置业公司。
吴毓礼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2010年5月,海南省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万宁市法院作出的决定,驳回万宁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万宁置业公司不服,再次向海南省高院申请再审。海南省高院撤销了省一中院的判决,要求省一中院对该案再审,省一中院随后将该案发回万宁市法院重审。今年8月,万宁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目前尚未对该案作出判决。
但就在等待法院判决期间,万宁置业公司老总林晓文却因为吴毓礼的假土地证遭遇牢狱之灾。
法院“强拍”土地遭质疑
2011年11月14日,湖南省临湘市公安局以涉嫌共同合同诈骗,将万宁置业公司林晓文羁押去了湖南。原来,2010年8月5日,临湘市公安局发现吴毓礼新的犯罪证据,对其涉嫌合同诈骗罪再次立案调查。2011年11月14日,吴毓礼在海口自头。
该案经临湘市和岳阳市法院审理后,2013年3月,岳阳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认为:2007年9月,富民米业公司董事长余文良等人到万宁市找吴毓礼催讨货款,吴毓礼因无力偿还,准备将其名下从林晓文处购置的30.22亩土地和土地权属证给余文良作还款抵押,并许诺在一个月内还清货款,否则余文良就可以将上述土地及房产拍卖用于偿还欠款。林晓文得知后,因担心吴毓礼无钱偿还自己的土地转让款570万元,便指使吴毓礼在海口市南大桥下伪造假土地使用权证欺骗余文良等人,并要求吴毓礼委托自己将其中的30.22亩土地使用权予以转让。吴毓礼按照林晓文的授意,伪造了三本假土地、房产权属证交给余文良,并按照林晓文的要求,于2007年10月22日委托林晓文和万宁银河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2007年10月30日,余文良等人在催讨货款无果的情况下,准备将吴毓礼名下地产予以拍卖时才发现已被转让或抵押。
该判决认定吴毓礼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认定林晓文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从2011年11月14日被羁押到今年4月13日,林晓文已刑满释放。
但刚刚经历了牢狱之灾的林晓文很快就又陷入了烦恼,因为他发现临湘法院即将拍卖涉案的前述土地。6月6日,湖南省临湘市法院委托海南荣丰华拍卖有限公司、湖南德士佳拍卖有限公司在《海南日报》刊登拍卖公告,公开拍卖海南万宁市万城(价格 动态 户型图 论坛)镇望海大道商贸综合用地(万国用【2007】第101283号,以下称“该宗地”)。
看到后这则拍卖公告,林晓文所在的万宁置业公司迅速委托律师在媒体发布声明并和临湘法院及拍卖公告进行交涉,随后不久,该次拍卖停拍。
但10月24日,林晓文发现,类似的拍卖公告再次出现在海南本地媒体上。他不得不再次通过律师提出交涉。万宁置业公司认为,涉案土地使用权自2007年10月29日起,一直登记于万宁银河公司名下,而非被执行人吴毓礼名下;此外万宁置业公司已于2010年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合法主张该宗地的使用权,且已依法申请万宁市法院查封该宗地。目前,万宁市置业公司与吴毓礼关于该宗地确权之诉仍在万宁市法院审理中;在该确权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前,该宗土地使用权属将持续处于争议状态。因此,临湘法院及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了相关法规。
商务部门介入调查
11月4-5日,记者就“已经涉讼并被法院查封的土地能否拍卖”和“尚未较确定较终权属的土地能否拍卖”等问题采访了相关各方。
海南荣丰华拍卖有限公司负责人认为,他们是受法院委托进行拍卖的,依据的是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和执行裁定,合法性上应该没有问题,案外人有争议应找法院交涉。
海南省商务厅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家商务部发布的《拍卖管理办法》十九条规定,“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权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禁止拍卖;第四十条规定,“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拍卖公司应当中止拍卖。在收到当事企业的情况反映后,他们会按照相关程序向海南荣丰华拍卖有限公司了解本次拍卖的有关情况,要求拍卖公司研究当事企业提出的意见。该负责人同时建议当事企业可向临湘法院提出交涉。
万宁市法院一位曾经审理过万宁置业公司和吴毓礼土地转让协议纠纷一案的法官认为,该宗涉案土地是不能被拍卖的,目前临湘法院拍卖该宗土地“操之过急”。因为湖南法院审理的是吴毓礼和银河公司之间的债权纠纷,海南法院审理的是万宁置业公司和吴毓礼之间的物权纠纷。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湖南法院应等到土地较终权属确定之后再行拍卖,否则就有可能制造新的矛盾和纠纷。“法院是解决纠纷,而不是制造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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