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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环境不达标严禁交工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463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国家部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日前由建设部颁布实施。与之相配套的,规范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阶段管理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也同时出台。从1月1日起,凡是室内环境不达标的民用建筑,一律不得备案使用,违反管理规定的相关单位将受到处罚。

   近几年,因装修引起的室内污染问题越来越为人们关注。北京市新建住宅取消毛坯房后,装修从过去的由业主自己监督,转为开发商委托建设单位负责。这样,室内装修的标准及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据了解,凡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都被纳入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范围。该规范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含量的控制指标作了规定。

   管理意见中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勘察和室内通风、装饰装修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凡无出厂环境指标检验报告,或者放射性指标、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产品不得使用在工程上。竣工时,要委托经考核认可的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标进行检测。

   《规范》中指出,室内环境质量是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建筑工程室内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规范》规定的,不得投入使用。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机构要经过有关部门认证后,方可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室内环境质量不符合规范规定的,不予备案。

   对于施工单位不按照设计图纸和强制性标准施工,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的;使用没有出厂检验报告的建筑材料,没有对有关建筑材料进行有害物质含量指标复验的;竣工验收时不对室内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要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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