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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产权有纠纷 海口一咖啡厅陷入官司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1239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租赁房屋产权有纠纷

  一咖啡厅陷连环官司

  海口上岛公司白龙南咖啡厅因所租房屋权属问题,官司接连不断

  2005年10月,海口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岛公司)在白龙南路租赁了万×大厦一二层,将总建筑面积约1900平方米的两层楼装修后开咖啡厅。从2007年起,上岛公司经营的海口白龙南咖啡厅因所租房屋的权属问题,遭遇了接连不断的麻烦和官司。记者 王忠新

  经营中的咖啡厅

  突然遭法院查封

  据了解,2005年10月,海口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向海南方×房地产有限公司承租海口白龙南路万×大厦的两层楼开咖啡厅,加上该大厦物业公司,三方签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方×公司将其名下的海口市白龙南路万×大厦一楼及二楼,总建筑面积约1900平方米的房产出租给上岛公司使用,上岛公司已对房产做了必要的了解,愿意承租该房产。租期5年。

  2006年2月,经过精心装修,上岛公司的白龙南咖啡厅开业了,一开始生意很好。谁知好景不长。2007年的,上岛公司接到一个来自杭州的电话,这个电话让上岛公司陈经理陷入了焦虑。根据杭州江干区法院一份执行笔录,该院2007年6月认为,当时海口白龙南路万×大厦的一二层属杭州商×银行江城支行所有,其他单位无权处置。方×公司和上岛公司签的《租赁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杭州江干区法院方面要求把租金依法汇入法院账户,方×公司和大厦物业之后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停水停电。

  2008年4月,正在营业的上岛公司白龙南咖啡厅接到杭州市江干区法院的《书面通知》和一份《民事裁定书》,称方×公司非法出租杭州商×银行江城支行的房产,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限上岛公司30日内向法院腾退所租的房屋。

  2008年7月,杭州市江干区法院的一份《罚款决定书》这样写着:“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海口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协助义务,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一房冒出三“主”,官司接连不断

  “一直以来,上岛公司都把房租交到方×公司,后来杭州纳×公司打来电话称楼房是他们公司的,让我们把房租交给该公司。这个电话令我觉得很奇怪,与方×公司签订合同,怎么冒出另一家省外的公司来要房租?”

  为此, 2008年5月,上岛公司起诉当初的房东方×公司及大厦物业、杭州商×银行江城支行。今年1月18日,此案在美兰区法院次开庭审理。

  上岛公司请求法院确认《租赁合同》因无效而终止履行,判令方×公司和万×大厦物业共同赔偿装修费160万,经营损失40万元,租房押金5万元。杭州商×银行江城支行承担连带责任。

  上岛公司诉称,被告方×公司及万×大厦物业对其采取了欺诈手段订立《租赁合同》,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涉及四方事主,并多次易主,但签约时被告却故意隐瞒。

  被告辩称,一、合同中只说“其名下”,产权并不属于方×公司。二、被告认可房产属于杭州商×银行江城支行,并又由该行拍卖给杭州纳×公司;三、原告实际使用了房屋,就要支付租金。

  美兰区法院1月18日审理后,拟择日作出判决。

  2008年5月,上岛公司起诉后,案件没有结果前,又反成了被告。

  据上岛公司负责人介绍,因涉及官司,上岛公司所承租的房产1995年已被法院判给杭州商×银行。陈经理说,“我们承租的万×大厦一、二楼,一下子冒出三个房东——海南方×公司、杭州商×银行和纳×公司,你说租金该交给哪个啊?”

  2009年7月中旬,纳×公司称已从杭州商×银行购得房产,和方×公司、大厦物业一起,将上岛公司告到海口中院,让支付租金等90多万元,并支付37.5万元滞纳金。

  海口中院将该案移交美兰区法院处理,美兰法院对此重新立案。2010年12月6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上岛公司向纳×公司支付房屋租金、物业费等1511850元、滞纳金约150万元。

  上岛公司不服,于去年12月底上诉至海口中院,请求海口中院撤销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

  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冯桦律师认为,《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收益权,所有权仍然归出租人享有。

  承租人上岛公司如想保护自己的权利,关键在于其与方×公司和大厦物业签订租赁合同所依据的房产证是否真实合法。如果上岛公司能够证明以上内容,则本案有可能符合我国民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及购卖不破租赁制度,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租赁合同应继续履行。如合同终止,这期间的租金应当向纳×公司支付。

  答疑

  涉案被捕免予起诉,可要求补发工资吗?

  手机13876××××48问:张某是我单位的职工,因挪用公款炒股被逮捕,后检察机关认为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属情节轻微,决定免予起诉。因在羁押期间,单位停发了张某的工资。请问,张某可以要求单位补发其羁押期间的工资吗?

  马相龙律师答:较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颁发的《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是指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罚。被告人原系国家职工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应补发。根据该规定,对免予起诉的被告人,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应补发。

(责任编辑:J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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