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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租户欲"鸠占鹊巢" 法院依法判房归原主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22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近日,一位老奶奶赶到陵水县法院,代表家人将两面绣有 “陵水有青天,琼州有治良”的大红锦旗到副院长吴兴民及新村法庭庭长纪明杰手中,感谢法院帮她和老公讨回了房子。

  老奶奶的老公周某,今年59岁,1989年他向原军田乡政府申请在原军田乡市场规划区建房,经乡政府同意后,取得一块面积仅有24平方米的土地。房屋盖好后,周某一家人一直居住至1992年。由于该房屋狭窄,周某一家人决定迁回农村老家居住,便将房屋租给符某堆放谷子。周某收取人民币500元后,符某搬入该房屋居住使用至今。2010年,周某想在该地上重新建房,要求符某搬出,却遭拒绝。符某称,该房屋系自己于1993年1月从周某手中以500元购下的,且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和附添,房屋应归属自己所有。为此,周某诉至法院。

  该案经新村法庭审理后,依法判决符某三十日内把房屋返还给周某。判决书生效后,周某于2010年12月20日以符某未在法定期限内返还房屋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案进入了执行阶段。

  但符某仍有抵触情绪,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不同意搬出房屋,致使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与此同时,符某向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一中院裁定驳回符某的再审申请。符某又将此案申诉至省高院。省高院维持原判。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陵水县法院专业及执行庭支持下,新村法庭的法官变通化解矛盾的各种方式,不辞劳苦,多次耐心细致地向符某释明法律,在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的状态下,又与当地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齐心协力,较终打破了符某的心理底线,符某较终同意自动履行义务,返还房屋。(南海网记者陈望 通讯员胡娜、杨小莉)

(责任编辑:J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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