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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请别忘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1013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购房者购了房子后,做了业主,业主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开发商售出的房子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设施不全,若业主与开发商交涉未果,可以通过法律手段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同样,业主在入住后,也必须遵守有关的物业管理条例,如果有业主违反了相关条例,损害了小区其他居民的利益,物业公司也同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违规的业主整改,以维护小区业主共同的合法权益。本期,我们选取了两个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案例,一个是开发商未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为业主安装“访客呼叫系统”,被业主告上法庭要求安装该系统并补偿损失,得到法院支持;另一个是有业主擅自违章搭建雨棚,妨碍了其他业主的利益,被物业公司告到法院,较终被判将违章搭建拆除。两则案例,相信会对业主的维权意识有所启发。

  访客呼叫系统:合同约定有,入住却无踪

  开发商被判———装

  市民董先生在与开发商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中,明确约定:所售房屋中有“访客呼叫系统并与小区联网”,但业主交房入住后,物业公司却仅为业主安装了需要与业主家里私人电话连线的系统,业主认为此系统需与家里电话线连接方能使用,这影响了自己家用通话和上网等,非真正的“访客呼叫系统”,遂与开发商打起官司,要求安装合同约定的“访客呼叫系统”,得到法院支持。

  2002年11月18日,董先生一家与沪上某开发商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向该房产公司购购本市顾戴路某弄某号的房屋,双方在合同附件三中约定有访客呼叫系统并与社区联网。合同签订后,董先生一家付清了房款,双方并于2002年8月3日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之后又在8月18日办理了小产证。

  去年9月22日,该房产公司向小区业主发出通知:由于部分业主至今未将家庭电话号码告知物业,致使访客呼叫系统目前使用不够理想,为确保小区安全、方便访客,希望未开通门卫对讲系统的业主尽快将电话号码告知物业。

  董先生一家认为,开发商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安装访客呼叫系统,物业公司却说要开通该系统必须提供家庭电话,董先生于是向专业部门咨询,得到的结论是“访客呼叫系统”是一个独立的系统,根本不需要业主提供家庭电话,况且开发商承诺该系统与社区联网。

  根据合同第十七条规定,如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附件三的标准,董先生一家有权要求开发商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一倍给予补偿。开发商不履行合同条款的,应按合同履行义务,董先生一家遂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开发商为其安装访客呼叫系统,并与社区联网,补偿损失2000元。

  法院认为,开发商应完成包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访客呼叫系统等全部施工、安装任务,双方也未在合同中约定,访客呼叫系统需通过董先生家的电话实现,董先生一家有权拒绝将电话提供给房产公司,况且电话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并有其他如上网等功能,房产公司在门卫处通过公共电话网络拨打董家电话,实为电话通知而非访客呼叫系统,一审法院遂作出判决:该开发商在判决生效60日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有关标准、规定为董先生一家安装访客呼叫系统并与社区联网,补偿董先生一家1000元;逾期不安装的,赔偿董先生一家1000元,补偿1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日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律师点评: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在此提醒购房者,在签订有关合同时,在附件中加入细节约定是很重要的一环。

  妨碍小区其他居民利益,搭建露台雨棚

  违章业主被判———拆

  擅自在大楼顶层露台上违章搭建雨棚,本市王先生一家日前被静安法院判决拆除雨棚。原因是违反小区入住公约。

  王先生一家系本市长寿路上某花园内的业主,2001年8月王一家办理了入住手续,陆续签收到小区物业公司达的小区入住公约、小区室内装修管理守则和小区装修责任书等多份材料,承诺不在公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但在2003年6月,王却在自己楼顶上的顶层露台,违章搭建了一处雨棚。

  2004年7月,当地小区物业公司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将王先生一家起诉到法院,认为王某一家违反了《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和小区入住公约的规定,要求将其擅自搭建的雨棚予以拆除,还向法院递交了王的一家签收的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王某一家在自己的房屋外大楼顶层公共露台上搭建雨棚,已明显违反了《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和小区入住公约。鉴于该小区的整体物业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房屋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原权利人先履行对房屋的管理责任,便委托小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房屋的管理者行使权利,该委托行为及相关合同内容,对该小区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尽管王一家经法院合法传唤未来应诉,但法院还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了一审判决。

  静安法院李鸿光法官评析:眼下,上海个别小区业主,往往不把小区入住公约的签署当回事。一旦入住后便想方设法蚕食小区房屋内的共用部位,以此来扩大自己的使用部位。正如案中的王一家,尽管他家居住在大楼的顶层,但大楼顶层仍然是属于全体大楼居民的共用部位。《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十八条规定,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均属物业使用中的禁止行为。

  在此呼吁各居民居住小区内的业主委员会,要担负起维护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的责任来,对那些损害或妨害小区居民利益的行为,不妨寻求法律途经来求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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