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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质疑燃气初装费状告物价局 物价局承认有错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1203 次
一笔糊涂费,三方缠不休。肇庆星汇公司从“合同意思自治”找到了自己收取管道燃气建设初装费的合法性,但业主总不能为了3000元的燃气初装费,而放弃购房子,这恐怕才是业主较真实的意思表达。所以即便没有价格欺诈,恐怕也是店大欺客的霸王条款。
肇庆物价局在短短的几个月内,针对同一事件连续四次作出批复,效率不可谓不高。但作为一个政府部门,追求效率的同时,更应该依法行政,把自己的一切行为都纳入到法律的框架内,避免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否则,朝令夕改,如此“否定之否定”,只会让市民无所适从。
其实,在业主、开发商和物价部门三方之外,还有燃气企业没有浮出水面。肇庆没有一个大型企业垄断经营燃气项目,对于打破行政垄断是好事。
但燃气企业之间的竞争是否完全按市场化去运作,他们和房地产商之间采取何种方式合作,对于此前为行政性收费项目而现在名目不清的初装费,市场化运作的企业和开发商又是以什么性质来收取?这些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而包括物价局在内的政府部门,则应做好市场的监督员和维护员,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既不越位又不缺位。具体到初装费上,不合理就予以取消,需要收、收多少、怎样收则组织听证,让消费者、开发商和燃气公司都参与其中,做到明明白白。
物价局两个月内两度批复
燃气初装费由1000元升至3000元
“不同意你公司收取管道燃气建设初装费”,且“公司不得在房价外收取此类费用”———此处的“你公司”指的是端州区“嘉湖新都市”楼盘的开发商“肇庆市星汇实业有限公司”———而这已经是肇庆市物价局半年内第四次针对“嘉湖新都市”向业主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作出的批复。
尽管肇庆市物价局4月5日的较新批复纠正了此前批复当中存在的行政过错,但是陈先生和林女士夫妇表示暂不考虑撤回状告物价局的行政诉讼。业主们的希望是:物价局不仅要纠正行政违法行为,而且还应责令开发商退还已经收取的3000元燃气初装费。
陈先生和林女士夫妇俩2005年9月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购卖合同》,购购“嘉湖新都市”的一套房。该合同在明确23万元购房款的同时,还在补充协议条款中明确———业主需支付每户3000元的“管道燃气初装费”。“不交这3000元就不能购楼,我们也没办法。”尽管对“管道燃气初装费”持有异议,但是陈先生和林女士仍然足额交纳了全部费用。
肇庆市物价局早在2005年10月20日就作出了《关于肇庆市星汇实业有限公司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批复》。这份编号为“肇价[2005]75号”的文件规定,星汇公司只能按照居民每户1000元的标准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且超标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业主。
但是,今年3月初陈先生和林女士以“肇价[2005]75号”文为依据,要求开发商退还2000元时,星汇公司出示了一份新的文件。这份由肇庆市物价局于2005年12月19日作出、编号为“肇价[2005]96号”的《关于嘉湖新都市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批复》,则允许星汇公司按照每户3000元的标准收取燃气初装费,新批复宣告此前的“肇价[2005]75号”文“同时作废”。开发商以“肇价[2005]96号”文为依据,坚决拒绝了陈先生和林女士的退款要求。
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肇庆市物价局批复同意开发商收取的同一项费用从,竟然从1000元涨到了3000元———这让包括陈先生和林女士在内的部分业主心生怨气。
业主怒告物价局违法行政
指物价局无权批准开发商房价以外另收初装费
肇庆市物价局的行为并不仅仅是“过失”———在双双从事法律工作的陈先生和林女士看来———从1000元到3000元只是冰山的一角,更深层次的问题是:物价局批准开发商在房价以外另行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该行为本身就属于严重的违法行政。
为了搬掉阻碍业主维权的“绊脚石”,陈先生和林女士于今年3月17日向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以管道燃气初装费为“导火索”,业主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告上法院,这桩官司在广东省范围内还属头次。
陈先生和林女士在《行政起诉状》中援引了很多法律、法规和规定支持自己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十二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陈先生和林女士认为,肇庆市物价局在就管道燃气初装费制定关系到业主切身利益的政府指导价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听取消费者意见,属于“违反了法定程序”。
广东省物价局1999年制定的《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也明确,“(包括管道煤气预埋)在内的所有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应全部在房价中补偿,不得在价外另行收费”。根据这一规定,在“嘉湖新都市”开发商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这一问题上,肇庆市物价局不仅不能批复同意,还应对其进行查处。
物价局承认行政有过错
重新批复要求开发商停收初装费
陈先生和林女士递交诉状12天之后的3月29日,肇庆市物价局的态度出现了180度的转变———该局以“肇价[2006]42号”文的形式,作出第三次批复,撤销“肇价[2005]75号”文和“肇价[2005]96号”文。在撤销理由部分,肇庆市物价局援引了陈先生和林女士夫妇在诉状中并未提及的一份文件,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政目录〉的通知》。其中《广东省定价目录》规定,“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等垄断行业的工程安装、维修费”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且供气安装费由省物价局“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在省的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或收费标准”。
“肇价[2006]42号”文表示:前两个批复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程序上违反《广东省定价目录》,因此物价局决定予以撤销。“肇庆市物价局不等于肇庆市人民政府”,“管道燃气初装费能不能收,市长签字才算数”,局长刘金锐非常诚恳地向记者表示“应当从此事中吸取教训”。
作为承认“行政过程存在过错”之后的另一项举措,肇庆市物价局于本月5日作出第四次批复,公布“肇价[2006]45号”文。这份全新的《关于星汇公司申请嘉湖新都市小区管道燃气建设初装费的批复》表述说:“你公司不具有从事管道燃气项目开发、建设的经营权,不能作为申请管道燃气建设初装费的收费主体,不同意你公司收取管道燃气建设初装费。
你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属于商品房价格构成中的成本构成部分,更具《价格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你公司不得在房价外收取此类费用。“
业主要求退回初装费
物价局称等待省局批示
尽管“肇价[2006]42号”文和“肇价[2006]45号”文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陈先生和林女士在这场“民告官”的诉讼中占得了先机,但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让他们并不愿意就此作罢。在此期间的4月2日,林女士致函肇庆市物价局,并提出三项要求:,对星汇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价格法作出明确的结论;,对(星汇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三,责令星汇公司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林女士的要求给肇庆市物价局出了一道新的“难题”。据记者了解,管道燃气的定价和收费程序应该是:物价部门对具有相关资质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价格认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燃气经营企业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燃气经营企业向房地产开发商收取管道煤气初装费,开发商将这笔费用摊入房价再向业主收取购房款。
然而这个模式更适用于那些铺设了统一的市政管网、公用事业由大型企业垄断经营的城市。肇庆的特殊情况在于:几乎每个小区都有独立的燃气管网,燃气经营企业之间存在相互竞争,燃气经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商的关系又非常复杂。“物价部门不管有行政不作为的嫌疑”,但“究竟下一步怎么办,我们还要等待省物价局的意见。”局长刘金锐说。
至于物价局是否认定星汇公司违法收费并进而责令该公司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物价局综合法规科工作人员凌云介绍说,“新的批复不能简单理解成星汇公司已被确认存在违法收费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收费行为还需经过另一套严格的程序才能认定”。
开发商目前仍收取初装费,并称
不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和物价局不同的是,肇庆市星汇实业有限公司从“合同意思自治”出发对其行为进行了合法性解释。在“肇价[2006]45号”文出台前的4月4日,业主们看到了《关于嘉湖新都市小区收取管道煤气初装费问题的公告》。开发商在《公告》中强调:在客户签署《商品房购卖合同》之前,开发商不仅明确告知房价不含煤气管道初装费用,而且在“计算纸”(相当于《购房认购意向书》,记者注)上对这项费用进行了明码标价。换句话说,客户在购受前已经明确清楚地知道房价不含管道煤气初装费,因此开发商在购卖当中不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开发商还在《公告》中表示,肇庆市物价局今年3月29日下发的“肇价[ 2006]42号”文决定撤销“肇价[2005]75号”文和“肇价[2005]96号”文,并不影响购卖双方对购卖合同的履行。总之,“初装费的收取属市场经济行为”。
记者4月6日赴肇庆采访时以“客户”身份和售楼部商谈购房事宜,售楼部工作人员明确表示:除了购房款外,开发商仍然要收取3000元的管道燃气初装费。印刷好的“计算纸”上也仍然标明了此项费用。
多位业主估计说,“嘉湖新都市”目前售出的商品房超过了1000套,这一数字在小区物业管理处得到了证实。业主杨先生质疑说,“这笔钱究竟属于什么性质?数以百万计的费用究竟花在哪些具体项目上?”
相关报道
广州燃气初装费收了19年原来是非法
广州物价局表示如果取消,考虑提高气价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已经收了19年的管道煤气初装费,究竟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合法?初装费之外,为何又有一个安装费?其标准是否过高?
为何收费没有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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