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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同住人 是否享有优先购房权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741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祖母冯老太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胡先生,不料孙子出面干涉,认为自己常住在此,对房屋拥有“优先购购权”。

  冯老太与王某是祖母与孙子的关系。该房屋系冯老太丈夫租赁的公房,王某出生后户口即被报入该处。1998年4月,冯老太领取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产权登记人为冯老太。

  孙子王某称祖母售房事先没有征得他同意,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我是房屋同住人,应该享有优先购房权。”据此,王某将祖母与胡先生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判决该房屋购卖合同无效。

  房屋同住人,有无优先购房权?

  周刊观点:胡先生与冯老太洽谈购购该房屋之时,已对该房屋进行了审查,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而这套房屋的产权登记人也只有冯老太一人,因此,胡先生与冯老太签订的房屋购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房屋优先购购权只适用于房屋承租人和房屋共有人,法律并没有赋予房屋同住人优先购房权。具体来说,我国《合同法》及《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均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购权;此外,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出卖共有房屋,但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购权。可见,以自己是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为由主张对房屋拥有优先购购权,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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