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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不成开发商得退定金 消费者购房签约要小心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610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成都市民邓先生看中一套别墅,签了认购书交纳了5万元定金后,却没能成功向银行申请到贷款。开发商认为邓先生没能按照约定时间付清头付款,提供必须的按揭资料,构成违约,拒绝退还5万元定金。7月30日,得知《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简称《消条》)已经通过,邓先生就向省消委投诉。这是新《消条》通过后,个到省消委投诉,希望用新《消条》立法精神维权的消费者。

  “《消条》明确规定,签订合同前交纳的所有费用都能全额退还。”省消委秘书长刘亚兵称,这种情况,开发商完全应该全额退款。虽然新《消条》10月1日才正式实施,但完全可以沿用《消条》的立法精神来处理此类纠纷。经过省消委的协调,开发商已将5万元退给邓先生。

  购房者

  开发商凭啥不退认购定金?

  “为购房我提前交了5万元认购定金,没申请到贷款,开发商就不退钱了。”邓先生较近很郁闷。5月中旬,他和家人看上了位于成都牧马山的一楼盘别墅,5月底到售楼部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了5万元的定金。该别墅价格为120余万元。邓先生到银行贷款,因为信用额度问题,没能成功申请到贷款。办不下贷款,就没办法购房,邓先生只好找开发商讨要定金。

  可开发商的通知称,由于邓先生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按合同约定,提供齐备的按揭资料并付清头付款,已构成违约,房产商有权利单方面解除认购协议,不退还5万元的定金。

  邓先生多次讨要定金未果。不久,他看到新《消条》正式通过的消息,其中规定: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购受人订立商品房购卖合同前,向购受人以“诚意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收取的费用,收取后购受人改变购购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

  “我这种情况,开发商应该退钱嘛。”7月30日,邓先生向省消委投诉科进行了投诉。

  开发商

  定金不受《消条》约束

  当天,在省消委的协助下,邓先生几经周折终于联系到了开发商方面一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公司不退定金头先是因为邓先生由于自己的原因没有办到银行按揭。其次,在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上,列出的是“定金”而非“订金”,“定金”表明这笔钱已成为合同的担保方式,若购受人不购房,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面对新《消条》有关规定,该负责人称,因为认购书上写的是“定金”,因而不属于《消条》约束的范围,公司不会退还这笔钱。

  省消委

  “订金”“定金”都该退

  以“定金”提法写成的“认购书”,《消条》到底能不能管?

  “当然应该退,当然归《消条》管!房产商在合同之外的书面协定中使用定金这一提法,是对消费者的一种误导。”省消委秘书长刘亚兵说,根据新《消条》,邓先生可以索回自己的全额定金。刘亚兵表示,“认购协议”如今已成为一种新的购房陷阱,大意的消费者往往因此损害自己的利益。《消条》明确规定,签订合同前交纳的所有费用都能全额退还,就像把陷阱填上土,房产商从此不再有机可乘。今后,不管定金还是订金引起的消费纠纷,省消协都将管到底,替消费者讨回公道。

  记者昨日获悉,开发商已经退还了邓先生交纳的5万元定金。

  律师

  消费者购房签约要小心

  “此‘定’非彼‘订’!消费者在购房签约时一定要小心。”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牛建国律师解释,“订金”这一提法表明这笔钱是意向性的,为预付款性质,合同不成立时,卖方须退还。定金则是履行合同的担保方式,根据《定金罚则》,一方违约要承担定金责任,购方要赔上定金,而卖方一旦违约,须双倍赔偿。“有些房产商常在合同上玩些文字游戏,故意让消费者赔上订金。”牛建国建议购房时,一定要看清条款表述,若是还没拿定购房主意,一定不能签使用“定金”提法的合同。

  “订金和定金的问题,目前在法律界确实还存在争议。”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教授王建平认为,但新《消条》实施后,定金与订金就不存在区别,只要是购房者签订正式合同前所交纳的费用,在改变购购意图后,开发商都应按《消条》的规定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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