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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公产房承租权变更不能达成协议怎么办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653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针对读者来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报邀请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李梦婧律师,为读者答疑解惑。

  案情简述:我的父亲生前承租一处公产房。2008年12月份父亲去世,我同意母亲承租该公产房,但是其他兄弟姐妹不同意,所以对于该公产房的承租权不能达成协议。我到房管站要求变更公产房的承租人为我母亲,房管站要求必须达成承租权变更协议,否则不予变更。于是我到法院为母亲咨询,接待法官认为,承租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对于公产房的承租权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所以不予受理。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潘强、李梦婧律师评析:本案涉及公产房承租人去世后,承租权变更的问题。

  公产房的产权属于国家,由公产房所在地政府房管站行使所有者权利,该公产房承租人的继承人无权“继承”承租权。依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条的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笔者认为,承租人的继承人就公产房承租权变更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头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公产房承租权变更纠纷就属于公民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发生的争议,理应到人民法院解决。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天津市大部分基层法院均受理此类纠纷。如果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承租人的继承人不能达成承租权变更协议时,房管部门也不予受理,这将使矛盾激化,不利于构建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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